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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省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等文件要求,为便于全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执行“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政策,经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规〔2020〕1号),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