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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交规〔2022〕5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执法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云南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交通运输部发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部清单)和《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省清单),为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提供“容错”机制,引导当事人及时纠错,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树牢诚信、法治观念,不断优化全省交通运输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执法为民。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理念,通过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充分实现行政处罚预防、纠正违法行为的价值,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止运动式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乱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督促指导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签订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接受普法教育,确保不留监管盲区。

3.坚持合理便民。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采取必要、恰当的方式,避免给当事人增加法定义务以外的负担。

4.坚持诚实守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省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以及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结合执法实践,适时对省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各地直接适用。

三、适用条件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职责,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部、省清单综合研判,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在罚则中明确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的,从其规定。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初次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轻微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具备条件且能够立即或限期改正;清单列出的其他具体适用条件。

四、适用程序

(一)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改正的责令改正;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依法核实;

(三)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且清单中要求以“签订告知书”作为适用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附件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当事人同意限期改正的(含立即改正但现场核查不通过的),期满后,执法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可结合实际采取摄像等方式灵活开展。经核查已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罚。核查不通过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办结归档的《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及时录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立足全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全局,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为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动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统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理由,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普法宣传教育贯彻执法活动始终,倡导说理式执法,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共同营造良好法治交通氛围。

(四)加强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与推广运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快推广应用执法信息系统,做好执法人员信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好部、省执法信息对接工作,推动执法数据有序共享。

(五)强化执法信息报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信息的抄告和反馈,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登记和归档工作,工作过程中若有疑义或建议应当及时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运输部发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2.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3.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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