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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电子凭证。创新券资金包括兑付资金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企业随时申请,机构集中兑付”的方式组织实施。创新券申请、受理、兑付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建立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常态化申报、遴选及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各类服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
(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认定所需服务。
(三)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四)服务合同涉及方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同一研发活动、服务内容在近3年内已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股权投资占比超过50%(含现金);公司(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等关系。
(五)严重失信者。
(六)其他不支持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新券管理使用有关政策;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券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确定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券发放、使用、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技术院作为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兑付审核;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应对科技服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强化第一责任,切实履行对科技服务内容的审核职责。
第十二条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择优报省科技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纳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库管理,对外提供科技服务。严格遴选创新券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主营业务突出且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及支撑保障措施。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财政资金支持机构应积极申请加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库,发挥公共科技资源服务优势,通过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开放共享科技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相关服务业绩作为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券成效评估与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请使用及兑付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可按需多次申请使用创新券,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各类服务,可使用的年度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剩余额度不结转。科技金融服务类可使用的年度创新券额度按科技金融结合专项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创新券兑付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
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请使用
(一)科技型企业(用券机构)根据公布的科技服务机构(收券机构)及服务目录,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创新券管理系统)向科技服务机构在线提交服务需求申请。
(二)科技服务机构确定创新券服务事项,提交管理中心确认申请。
(三)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审核,提出创新券建议使用额度并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反馈。
(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服务机构按科技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五)科技服务机构接受科技服务委托后,及时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提交科技服务合同等资料。
(六)科技型企业在科技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付
(一)科技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在线提交科技服务合同、发票、服务成果证明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创新券兑付。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应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二)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按一定比例组织对科技服务事项开展核查,形成创新券兑付建议报省科技厅。
(三)创新券拟兑付科技服务机构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组织创新券兑付。
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请使用及兑付申请网上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组织评审兑付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业务量,可增加评审兑付频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积极通过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并在创新券系统中接收创新券。省科技厅按其上年度创新券兑付总额的10%给予补助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现,累计2年应补助金额仍达不到1万元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供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人员及科研助理能力提升,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标准及方法等研究,不断提升对外科技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资金,包括获得的创新券兑付资金,可视同横向经费管理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和兑付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申请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管理中心每两年对在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兑付资料质量等综合能力评价。评价结果“合格”,继续列入科技服务机构名录;评价结果“不合格”,自动退出。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行政(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五条 强化对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惩戒。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停拨或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云财规〔2020〕3号中《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