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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民规〔2023〕2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云南省民政厅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四条 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第五条 发放标准:按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六条 按照公共服务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纳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二章 补贴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进行提醒或帮助其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一)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并持相应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等代为申请。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享受户籍所在地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政策。

第九条 审核

(一)线上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对象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身份、年龄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无异议的,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中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线下审核: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低保对象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身份、年龄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无异议的,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中录入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条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对通过复核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员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享受对象。对未通过审核审批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申请资格和已享受该补贴的老年人,更换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本人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更换后7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以免影响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办理和发放。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自审定通过当月起开始发放,审定时当月资金已发放的,在下月补发。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数据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反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挂接相应指标,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补贴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规范的短信模板向补贴对象及时免费发送资金到账提醒短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等情况由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时反馈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发放失败银行退回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更正信息后,重新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直至发放成功。

第四章 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县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老年人户籍迁入新的县级行政区域,需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复核。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依据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及时调整,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发放。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后主动向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在3个月内将多领取的补贴资金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十九条 因老年人个人信息变化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告知服务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及其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量化计算”的原则,规范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使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应当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实行全过程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根据本级财政保障能力,切实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需求。

省民政厅按要求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调整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防止虚报、错发、漏发、冒领、重发和乱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报送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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