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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市监规〔2022〕6号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院,各省级授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证全省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发挥计量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定、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

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可制定云南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可制定云南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第四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编制计划、预算保障、协调分工、组织制修订﹑审批﹑编号﹑发布。

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开展宣贯培训;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等相关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计量技术规范评审等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应满足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计量管理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前瞻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管理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每年8月底前填报《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项目申报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公告立项计划,并将计划项目下达各相关单位。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逾期未完成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终止该项目,追回项目经费,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任何项目。

第九条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起草单位和支持经费。

第十条 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调整:

(一)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确属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的,可以对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的单位填写《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2),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批。经批准调整的,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进行调整,未获批准的,起草单位应按原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草制定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计划项目起草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者《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有效版本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等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文件)或者国际(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重要技术条款制定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及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的计量技术规范还应明确列出和原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对起草的计量技术规范中所明确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校准条件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可行性。

(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明确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校准条件(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列出测量不确定度的误差来源、测量模型、类别、合成方法及置信概率,并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文件)或者国际(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将计量技术规范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16个州(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收到回复意见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形成《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3)。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对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计量技术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八条 会议审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单数,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等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会议审定原则上应取得一致意见。如需投票表决,应当获得到会专家人数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审定会议组长在《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书》(附件4)上签字确认。

以函审形式审定的,应当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并提交《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函审意见单》(附件5)、《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函审结论表》(附件6)。

经会议或者函审审定需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由审定会议组长或者函审主审人在报批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或者已修改完善的,填报《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附件7),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审定未通过的,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1份(附件8);

(二)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1份;

(三)《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编写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或者函审单、函审结论表、国际建议(文件)或者国际(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和审查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审核工作专家组,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人员从各计量技术机构抽调3-5人组成。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后赋予编号,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性实施跟踪,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填写《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改申报表》(附件9、10)各1份,经相关专家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已发布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已发布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运用效果明显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将其纳入提升培育计划并争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计量技术规范属于科技成果,鼓励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五章 复 审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定期组织对已发布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以及应用情况。

复审可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形式进行,一般应有原起草单位人员参加。复审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复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

第二十九条 计量技术规范复审,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顺序号和年号不变,在其封面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列入年度制修订项目计划,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修订。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后的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再适用的,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废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1.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

      2.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3.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4.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书

      5.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函审单

      6.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函审结论表

      7.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8.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公文格式)

      9.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改申报表

      10.云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改报批稿(公文格式)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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