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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
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政办发〔2017〕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精神,加快推进“云上云”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行业大数据是指反映全行业领域整体概貌及运行情况,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数据,包括政府行业管理及公共服务方面涉及的有关数据以及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行业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所产生的除政务数据外的数据。数据资源是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新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是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动能。率先开放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对引导全社会参与大数据建设,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放开发,激发数据活力,释放数据动能,培育大数据产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和创新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围绕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需求导向、有序开放、授权经营、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率先开放一批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探索我省大数据开放发展新模式。

  三、基本原则

  (一)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强大数据产业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大数据发展和开放开发工作,集中布局行业领域大数据基础设施,聚力打造产业基地,着力培育大数据产业企业。制定行业大数据统一的目录、规范、标准和技术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市场秩序。

  (二)需求导向,稳步推进。以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生活服务需求为导向,率先开放一批行业领域大数据,以开放促进开发、应用、产业和市场培育。积极探索数据生产、技术和产品研发、商业模式、服务模式、体制机制协同创新。

  (三)开放融合,共建共享。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和个人共享共建、互利共荣、协同开放的市场化发展新机制。引导数据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等主动开放数据,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数据交换和交易体系。

  (四)健全制度,保障安全。建立大数据开放与安全保密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完善数据确权、资产保护、隐私和安全管理、交换交易、收益分配等制度。规范数据解密、脱敏、清洗、资产标注、数据标签、共享交换、市场化交易等环节的管理。加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强化数据隐私保护,增强大数据开放中的安全服务支撑能力。

  四、主要目标

  ——全省率先开放的旅游、林业、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物流、公共安全、文化、质量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城乡管理与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12个重点行业和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基础数据库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8个重点领域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开发和产业培育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到2018年,重点培育20个以上行业领域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企业,大数据开发利用工作初见成效;行业领域大数据规则、标准、规范、安全和制度等体系基本健全,部分大数据平台成为支撑全国乃至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服务平台。

  ——到2020年,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程度处于全国先进水平。经济社会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水平和能力显著提高,行业领域信息化运用水平大幅提升;全省大数据产业生态基本建立;大数据开放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市场培育和秩序建设相对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开放目录种类达到200个数据集以上,资源实时采集率达到60%以上。

  五、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行业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模式

  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面向全社会开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授权、委托并指导投资主体,联合行业领域数据资产所有者及技术、资本、应用服务等有关合作伙伴,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行业大数据基础设施,承担行业大数据资源整合汇集、生产加工、数据管理、开放开发、交换交易、产业生态构建等工作。平台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行业大数据集中整合、交换开放的独家经营权,承担行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的职能。

  (二)建立和完善数据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数据具有资产属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将数据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数据资产评估、评价、资产标注、数据标签等生产管理环节的市场化体系,完善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完善数据交换体系,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推动数据交换和交易。鼓励数据资产所有权人通过授权、交换、交易和合作等多种形式,将自有数据按照市场化原则、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法则,授权或委托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开发、开放和利用。

  (三)规范行业大数据开放标准和流程

  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云南省政务大数据开放标准体系制定行业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换、交易及技术标准规范。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通过授权许可、数据整合汇集、数据处理加工、数据交换或交易、数据应用与发布等5个阶段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指导数据采集、汇集、管理、解密、脱敏、清洗、资产标注、数据标签、共享交换、交易、安全保障、隐私保护等有关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四)建立行业大数据运行监管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对授权经营的行业大数据平台及运营企业的工作,负有工作指导、行业管理以及数据资产、数据交易交换和安全监管等责任。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日常监管,组织行业大数据运行监测和分析,建立市场化服务体系和规则、标准。

  (五)加强行业大数据保密安全管理

  行业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运用、开放开发工作,应依法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数据隐私保护和所有人权益保护。保密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安全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标识赋码、科学分类、风险分级、安全审查规则;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确保数据使用安全;建立数据信息监测、预警、防范、引导、危机处理为一体的行业大数据安全监管机制;统一安全检测和审查标准,组织研究开放安全检测设备和系统,完善有关政策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数据开放审批机制、应急机制、追责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监督检查,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伦理。各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及水平,降低大数据安全风险;加强信息关联综合分析,防止因信息汇聚涉及国家秘密。

  (六)统筹行业大数据产业布局

  由省财政投资建设的数据中心、数据交易中心及有关配套产业原则上部署在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大数据核心产业区。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按照“园中园”建设模式统一规划、投资建设行业大数据产业园及各行业大数据开放开发所需的技术用房、办公及生产研发场地。各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按照委托代建、购买、合作、租用等方式,获得相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产业园区内本行业大数据产业规划和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平台公司、数据生产加工、产品研发和配套服务产业需求,构建集约化、集群化发展的行业大数据产业生态。

  (七)培育大数据产业企业

  着力打造支撑全国乃至区域的行业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我省大数据核心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研发企业和机构,增强我省大数据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能力。支持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鼓励重点培育的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以支撑平台、数据和资本为牵引,创新商业模式、合作模式和服务模式,吸引带动行业大数据上下游产业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产业集群、培育产业生态圈。大力培育数据采集、生产、加工、研发和服务企业,支持传统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企业转型发展,规范政务及行业数据外包服务业务,加强对承接政务和行业数据解密、脱敏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

  (八)构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生态

  从数据采集、数据生产、数据汇集、数据加工、产品研发、交换交易、融合应用、支撑服务体系、新业态构建等多个层面,建立我省大数据产业链。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探索“政产学研资用”相结合的大数据协同创新发展机制,构建统一的行业大数据交换、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交易(共享)市场体系及有关制度规范,完善技术保障和认证体系,规范数据资产流通行为,防范数据滥用和不当使用。建立完善大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数据安全和标准规范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支持数据采集、解密、脱敏、清洗、资产标注、数据标签、价值评估、质量管理、责任保险、安全保护等环节第三方企业和机构建设。支持大数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入滇发展,扶持建立一批大数据研究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双创中心、数据安全中心等支撑机构。引导成立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组建大数据产业基金和各类产业孵化器。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统一制定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等职责。研究制定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大数据行业标准、技术和规范体系制定,指导建立公共技术支撑、安全和服务、共享交换和市场交易体系,组织大数据运行监测和分析,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产业培育、园区基地建设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领域大数据开放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本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行业监管、数据授权、公共数据资产监管、共享交换规则制定、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范;制定行业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行业数据整合、共享、交换和开放开发工作;建立全行业大数据共享与交换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横向业务协同和纵向垂直管理,引导组建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指导建立“政产学研资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完善大数据产业生态。

  率先开放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涉及需要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由分工牵头的部门承担牵头组织工作。

  其他行业和领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开放试点工作。

  (二)政策保障

  建立和完善行业大数据整合共享、生产加工、数据确权、数据资产管理和共享开放有关办法,加快行业数据资源权益保障和数据流通有关制度建设。加大对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组建及项目建设中的核准、财税优惠、用地保障、电力保障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支持组建各类大数据产业基金,鼓励省级信息产业基金参与平台公司的组建和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申请国家政策性基金、专项资金和试点示范。

  (三)人才保障

  支持以多种形式、多方合作联合设立行业大数据研究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实验室;创新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大数据关键技术、带动行业大数据发展的科学家、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支持高校设置大数据学科,建设大数据实训基地和双创空间;鼓励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专利等作价入股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大力培养数据生产、加工类产业技工,支持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职业培训,探索大数据职业技能鉴定和水平考试、测评办法;积极探索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评定办法。

 

  附件:云南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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