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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支持创办小微企业,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全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为3万户。(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共同推动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
(二)落实配套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将本级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足额发放,保障微型企业培育工程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承办部门要通过政策宣传专栏、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公众微信等方式,宣传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
(四)用好工作平台。有关单位要抓好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信息平台培训工作,充分使用平台,加强跟踪问效和督促督查,发挥平台效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附件:2016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