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以上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满足如下主要条件:
(1)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因此,只有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2)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不能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
(3)村民可以在村集体内部向满足条件的村集体成员出卖(转让)或赠与住宅,还可以按规定出租住宅,但是出卖(转让)、赠与、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满足条件的具体规定详见乡(镇)人民政府印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
2.问题:农用地转用为宅基地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农用地转用为宅基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选址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申请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二是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同意。
3.文件提出:“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通过联审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题:建房申请人对审查或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反映处理?
建房申请人对村组审查或乡(镇)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组或乡(镇)提出自己的异议和诉求,村组、乡(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调整(修正)审查、联审结果后再予以公示,办理后续程序。
4.文件提出:“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问题:建房申请人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有争议时,如何解决争议问题?
建房申请人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有争议时,先由村民小组进行调解,申请人对村民小组的调解不满意的,可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人对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不满意的,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乡(镇、街道)信访办公室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
5.文件提出:“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问题: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验收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验收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材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屋面(楼面)结构、围护结构等,具体标准详见《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
6.文件提出:“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问题:如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到哪个部门反映?
村民申请宅基地涉及切坡建房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下列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评估。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省自然资源厅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对涉及切坡拟建农房的宅基地,逐一开展切坡建房适宜性调查,并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
(2)承诺。如评估确定为基本适宜切坡建房的,由户主填写《农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承诺书》,要求“先治理后建设”。
(3)治理。农户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工程治理。
(4)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意见同意建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建房。
(5)评估费用。将农村宅基地涉及切坡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纳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和州(市)年度自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共同解决。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宅基地选址范围:在已调查发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且工程治理难度大、费用高的建设用地。
建房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7.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广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制度,鼓励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进乡镇、入乡村,深入基层提供村庄规划设计服务。”
问题:在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方面是否有相应激励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在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设计中,各地要积极推广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制度,鼓励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进乡镇、入乡村,深入基层提供村庄规划设计服务。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及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制定出台相应措施,对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在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优秀规划成果评选、规划师职称评定等环节予以适当奖励和倾斜。
8.文件提出:“新建农村住宅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3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的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问题:如何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如何使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地?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及服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进一步推广使用《云南省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图集(乡村振兴版)》,结合各地实际提炼风貌要素清单,对当地建筑风貌进行引导和建设验收审核。对三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依据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