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近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35年,与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要求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意见》提出了总体目标,即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到2025年,与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者获益、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与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要求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了24条具体措施。
其中,在完善分类补偿制度方面,提出以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大型水库等为重点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健全护渔员、巡河员补偿机制,探索以流域面积或河流长度实施生态补偿,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同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
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依法列入禁牧范围,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及相关机构对湿地保护的技术和资金支持,逐步实现国家级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加强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健全石漠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在健全纵向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将持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动实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地规模、管护成效与生态补偿资金挂钩机制。
在深化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将推动建立珠江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省内六大水系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各州(市)在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流域自主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推广“资金补偿+产业链共建”模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