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工作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草原生态质量逐步恢复。当前,云南省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统筹推进云南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急需对草原保护与利用空间进行明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刻不容缓。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基本草原划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工作,确保全省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到2025年6月,形成省、州(市)、县三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划定范围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3—4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5—7月,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8—9月,开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完善技术方案;10月—次年5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25年6月,完成成果验收并公布划定结果;基本草原划定后,坚持严格保护管理。
(四)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数据支撑、确保过程管控、强化经费保障、强化宣传引导等5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基于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便于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以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图斑破碎化难以监管的实际,经专家论证,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各地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