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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28 14:24:48 【字体: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部署,推进“十四五”时期我省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明确指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连续制定出台了“六稳”“六保”等一系列培育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

到2020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364.65万户,比“十二五”末增长56%,年均增长9.3%。但与全国相比,我省市场主体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总量不足,2020年底我省市场主体数量仅占全国1.4亿户的2.6%;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77.3户,比全国平均数量99.7户少22.4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16.4户,比全国平均30.9户少14.5户。二是结构不优,2020年底我省企业数量占全部市场主体数量的比重仅为21.3%,比全国平均占比31%低9.7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占比高达77.1%,市场主体呈现“弱小散”状态。三是规模偏小,2020年底全省共有“四上企业”15218户,仅占全部企业的1.96%。这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时期得到改进和解决。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市场主体是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培育,2021年省委作出实施市场主体培育行动部署,省政府提出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意见》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坚定不移兴产业、强企业,着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倍增,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4部分。

(一)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我省做好“十四五”时期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到2025年全省市场主体培育的主要目标。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努力实现市场主体倍增。一是让市场主体多起来,总量达到614万户、年均增长11.0%,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30户,全省企业数量实现倍增,达到155万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到33户;二是让市场主体大起来,“四上”企业数量达到2.58万户、年均增长11.2%,力争实现倍增;三是让市场主体活起来,市场主体活跃度达到7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例超过50%,新增市场主体提供就业岗位800万个左右;四是让市场主体强起来,更多企业上榜中国500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0户,有效注册商标拥有量超过60万件,“三品一标”农产品达到8000个。需要说明的是,《意见》中2025年市场主体总量、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为确保实现的目标任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31号)中2025年市场主体总量、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为通过努力后,力争实现的倍增目标任务。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一是提高登记注册效率;二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三是提升财税金融服务水平;四是强化要素保障;五是支持创业创新;六是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八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九是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十是健全完善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机制。

(三)狠抓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坚持兴产业、育企业、促发展。《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达到14.2万户,其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9000户;二是培育壮大工业企业,工业企业达到9.8万户,其中规上工业企业达到7500户;三是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达到15.1万户,其中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达到6100户;四是培育壮大商贸企业,批零住餐企业达到53.6万户,其中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达到9000户;五是培育壮大服务业企业(不含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达到62.3万户,其中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达到40.9万户、规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200户;六是培育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达到142.6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453.2万户。

(四)保障措施。建立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意见》重要保障。《意见》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二是制定配套措施,各市场主体培育省直牵头部门制定培育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各州、市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措施;三是强化考核监测,明确将市场主体培育推进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培育市场主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从10个方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树立鲜明工作导向。《意见》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工作导向,坚定不移兴产业、强企业,促发展,明确了产业发展与培育市场主体的内在关系。

三是明确可行培育目标。把实现市场主体倍增作为方向性目标,对标2025年全国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等指标,按照“跳起来摘桃子”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提出了2025年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等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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