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靖市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师宗县龙庆乡党委政府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不力,检查督导浮于表面的问题。
2021年4月至12月,师宗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主责部门,未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陈燕书作为时任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副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实不细;作为时任师宗县龙庆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挂片联系领导,履行“包保”责任不到位,未到龙庆乡实地督促指导工作。师宗县龙庆乡党委政府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重安排部署、轻跟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主要依靠村组、执法队上报,深入村(社区)开展实地督导检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解决部分村组生活污水乱排放、垃圾乱堆放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3月,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师宗县龙庆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受到检查和通报处理;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燕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师宗县龙庆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徐建红(分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师宗县司法局龙庆司法所所长范友良(相关村组挂片领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二、红河州元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开展非法采砂监督整治工作不力,行政执法不动真格,非法采砂行为长期未得到制止的问题。
2016年以来,红河州元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对红河干流乌湾河段日常监管、非法采砂案件查处流于形式,在发现辖区内四家砂厂未经行政许可非法开采河砂问题后,仅通过口头制止、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让其自行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多发且长期存在。其间,元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1月两次对其中一个砂厂下达罚款决定书,但未严格督促其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未取得实质效果。2022年6月,元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龙新华受到政务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