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办信息公开办《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1号)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立足基层实际、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全国县级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单位参照本指引,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目录和事项标准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指引》,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公开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四、流程规范
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规定,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当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可参照附件),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
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强化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