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云南省第二轮第三批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昆明市推进督察指出的矿山问题整改不严不实,生态修复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肃指出“云南省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修复工作严重滞后”问题,昆明市涉及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1015座,涉及图斑1687个,计划治理面积4325.93公顷;督察还指出“部分磷矿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问题,昆明市涉及磷矿矿山生态修复任务11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也有多起反映昆明市矿山开采和生态修复问题。截至本轮督察时,矿山问题依然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政治站位不高,督察整改不严不实
昆明市市级牵头整改部门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树得不牢,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重视不够。《昆明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监督、指导责任主体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督察发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全市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底数不清,生态修复情况不明,提供的数据和情况前后不一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送的中央督察反馈问题2023年7月进展报告显示,“西山区7个磷矿计划于2023年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经现场核实,其中海口双哨磷矿、海口桃树磷矿矿坑目前尚未开始生态修复工作,且复垦方案明确的整改时限为2025年底,不具备2023年内完成生态修复的条件。报告同时显示“晋宁区2个磷矿属于生产在建矿山,暂不具备修复条件”,但经现场核实,其中化乐乡磷矿早已于2015年停止采矿,报送情况与事实不相符。
图1 晋宁区化乐乡磷矿已停止采矿
(二)治理措施不精准,生态修复流于形式
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修复“主要以自然修复、绿化修复、工程治理三种方式落实修复任务,通过自然修复措施难以达到治理目标的,可采取必要的人工干预措施”。督察发现,昆明市部分区县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修复方式不精准不科学,把自然恢复简单理解为不需要人工干预,放任自流,完全顺其自然,对无法实现“自然修复”的矿山依旧坚持采取自然恢复的修复措施。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送资料,全市已完成生态修复的矿山图斑838个,采用自然恢复有743个,占比高达89%。但督察发现,富民县永定镇李家村肖洞箐陈义石塘等所谓“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山体大面积裸露,自然修复方式无法实现生态修复目标。西山区恒实采石厂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不仅没有实质性进展,反将矿坑作为赚钱的“聚宝盆”,允许外来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等,以每车80—18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
图2 西山区恒实采石厂矿坑倾倒建筑垃圾
(三)履职尽责不力,违法采矿问题突出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督察发现,2014年7月开始,富民智强建材石料厂先后5次在富民县束刻村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次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无证开采,富民县自然资源部门一罚了之,仅依据当事人口供先后7次对该公司非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未及时按要求吊销该公司采矿许可证,也未移送公安机关,没有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督察还发现,西山区振兴石料加工厂和尾石山鑫滇石场矿权相连,均于2018年被区人民政府关停,并要求开展生态修复。通过卫星图片比对发现,两家石场矿山开采面积2022年12月比2018年12月增加了18411㎡,违法采矿问题突出。
图3 振兴石料加工厂和尾石山鑫滇石场开采作业现状
三、原因分析
昆明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落实省委、省政府“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不到位,督察整改不严不实、进展缓慢。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不落实;富民县、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统筹不够、推进不力。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