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科〔2023〕37号
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关于云南省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意见》(昆银发〔2021〕83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作用,促进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增强保险对绿色建筑的保障功能,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实现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二、支持范围
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一)星级绿色建筑。指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民用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工业建筑应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二)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云南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DBJ53/T-104)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3/T-96)A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三)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相关要求。
(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还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76);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应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以上所列标准如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三、支持措施
(一)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足额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降低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提供绿色通道融资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二)保险支持。保险机构要为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事故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的相关要求。
2.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3.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
(二)可选条件
保险机构出具的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相关保单。
五、办理程序
(一)项目证明
1.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查、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出具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证明。
(二)信贷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及时补充材料。
(三)信贷审核及发放
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后,将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信贷纳入绿色通道,尽快完成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
(四)贷后管理
1.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一致。项目竣工后,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还应取得相应等级标识,其他建筑项目还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绿色贷款标识,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建筑项目,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六、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地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管,积极摸排项目融资需求;对申请绿色信贷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组织开展预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活动;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地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三)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项目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四)各州(市)金融办负责符合支持范围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可持续的原则,做好符合支持范围项目融资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信息发布、合作共享平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宣传力度,加强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相关技术团队,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三)加大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适合云南省情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努力构建保险服务体系,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
附件:1.云南省绿色金融支持建筑项目信贷工作规程
2.云南省绿色建筑项目标识预评价工作要求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云南省绿色金融支持建筑项目信贷工作规程
一、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
(1)应依法登记,并有固定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资质要求。
(2)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纠纷、诉讼、负面报道等,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3)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行业和社会环境风险分类达到金融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
(5)未列入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6)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内控机制健全,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条件
(1)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应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照相应的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
(2)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或取得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保单。
(三)其他建筑项目条件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取得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保单。
二、实施程序
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的实施程序应包括受理申请、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
(一)受理申请
对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借款人详细说明。
(二)前期筛选
应根据项目贷款分类,结合有关管理规范,对贷款申请进行前期判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能纳入绿色信贷范畴;
2.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信用、恶意逃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三)尽职调查
应根据内部管理规范和程序,对项目贷款借款人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绿色低碳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
2.是否按规定履行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4.是否符合银行业关于信贷政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四)项目评估
尽职调查通过后,进入项目评估快速通道,及时完成项目评估。
(五)贷款审查
应对项目贷款的评估材料及其他贷款要素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六)贷款审批
应纳入绿色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做出项目贷款审批决定。
(七)贷款发放
应密切关注项目贷款的实际用途,确保与申请用途一致。
(八)贷后管理
应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除符合一般贷款的管理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
1.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贷款要求;
2.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等级标识,其他建筑项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支持范围;
4.关注建设单位多元化扩张和涉及担保圈链带来的风险传染,加强动态风险管理。
(九)退出程序
1.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或标识被撤销的、其他建筑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需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2.项目因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相应等级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及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其他建筑,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和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3.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及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4.对于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的项目,金融机构取消该项目所涉贷款的绿色信贷认定并在绿色信贷金融统计中予以剔除,并于剔除后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剔除说明及清单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同时,须返还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附件2
云南省绿色建筑项目标识预评价工作要求
一、优化项目申报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材料模板可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相关栏目下载。内容包括:
二、严格项目评价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预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预评价。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四)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应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开展。
(五)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结果应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预评价证明。
(六)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取得预评价证明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取得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三、加强项目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运营等各环节监管。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原组织预评价的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三)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查验绿色金融支持内容实施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并计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四、强化运营管理
(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按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报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二)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三)实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限期整改和绿色建筑标识撤销制度,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标识申报单位、发放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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