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2016年12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49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2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等法规、规章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依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理。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查各州(市)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法律法规、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受监工程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监督人员不少于本站人员总数的75%。
(二) 省及省会城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州(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量监督员不少于监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督机构可设置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
(三)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应配备市政专业(如道路、桥梁、给排水、园林绿化、燃气等)的监督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相应的应急车辆保障和工作经费。
(六)有适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配备回弹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等开展监督抽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技术、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及廉政建设管理等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和工作程序,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
(八)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与上(下)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网上互联互通。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 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县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取得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可不受上述1、2项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1、2项中(1)条件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二) 助理监督员满足以下条件:
1、 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的;
(2)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的;
(3)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监督范围
助理监督员主要协助质量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云南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新申请成立监督机构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需初次考核。所有监督机构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机构每年的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验证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考核合格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所有监督人员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监督人员每年的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岗位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监督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制度。
省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以下统称省级检查组)每年对州(市)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其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州(市)级监督机构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以下统称市级检查组)每年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并将本地区年度检查情况上报省级检查组,省级检查组根据州级检查组上报情况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定。其结果作为县(市、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工作情况的年度检查动态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监督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及监督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直至当地政府等处理措施。
(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统一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年度检查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年度检查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等。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 执行国家、云南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 所监督范围内项目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 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检查记录。
(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八)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监督工作中对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和主要使用功能严格把关,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九)年度动态管理检查及整改情况。
(十)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二) 执行国家、云南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 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五)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进行信息化填报情况。
(六)参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
(七)年度动态管理检查及整改情况。
(八)监督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程序:
(一)省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省级考核组)负责对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实施。省级考核组直接对省级和各州(市)本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二)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统称市级考核组)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初步考核。并将初步考核结果上报省级考核组,省级考核组根据市级考核组初步考核结果并结合动态管理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组进行考核。
各级监督人员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四)省级考核组对各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监督情况。
(五)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结果判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指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
(三)未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的。
(四)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因严重失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未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上报的。
(七)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一)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当地政府。
(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其监督工作,直至收回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三)对考核中发现业绩突出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整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八)按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员制度,信息管理工作由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负责人(或副站长)负责。信息管理员应按规定及时统一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填报资料;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主要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遵守监督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所监工程特点,组织(参与)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相关资料应及时通过信息管理员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填报;
(三)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工程质量状况;
(四)组织(参与)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检测单位在项目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相关人员的资格,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表》和《云南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暂行)》中涉及质量方面相关信息;
(六)按规定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七)完成监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四)抽查各方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五)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六)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件的规定,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审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核查申报资料,明确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测;
(四)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重点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执行标准、内容以及结果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并联审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当审核以下有关资料(可用复印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
(三)图审合格后的电子版施工图文件;
(四) 法人授权书及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
(五)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巡查和抽查为主要执法方式。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督、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巡查、抽查的频次、时间节点、内容和方式,明确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督内容。监督机构在每次巡查、抽查前确定巡查、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将巡查、抽查情况形成记录归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
(三)对地基与基础、建筑节能、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情况;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的文字记录、图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监督档案,按规定统一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二)监督工作计划;
(三)监督巡查、抽查记录;
(四)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五)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
(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七)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工程质量监督过程所形成的其他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发现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四)指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测。
第三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一)监督工程项目概况;
(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质量安全监督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立(未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或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质量监督机构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监督机构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和人员除按照本办法中履行职责外,还应履行有关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 1 月1 日起实施。
附表1:《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年度检查表》
附表2:《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年度检查表》
附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
附表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
附表5:《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附表6:《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附表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附表8:《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附表9:《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
附表10:《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附表11:《工程质量检查隐患整改回复单》
附表1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附表13:《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告知书》
附表14:《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建议书》
附表15:《工程质量缺陷调查处理表》
附表16:《工程停工通知书》
附表17:《工程复工通知书》
附表1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和涉及结构安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附表19:《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附表20:《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记录》
附表2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附表2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表1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年度检查表
监督机构名称: 信息管理员: 联系电话:
地址:
机构总人数: 人 监督人员人数: 人 技术人员比例: %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标 准 要 求 及 分 值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一 |
监督机构工作内容 (28分) |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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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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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根据委托权限,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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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上报。(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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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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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抽查制度,对工程进行监督巡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和及时反馈监督检查情况。(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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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执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认真形成监督档案,内容填写规范、齐全,注明保管期限。(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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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15分) |
1.监督机构的组建应有政府或同级编委的批文。有相应的应急车辆保障和工作经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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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与受监工程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监督人员不少于本站人员总数的75%。(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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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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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及省会城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州、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合理,质量监督员不少于监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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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和设备,能够满足日常监督工作实测实量的需要。(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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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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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管理规章制度 (18分) |
1.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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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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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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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审批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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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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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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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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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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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质量投诉和来信来访处理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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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廉政建设和公开办事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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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监督机构信息化管理工作(25分) |
1.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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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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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监督信息管理数据。(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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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监督信息。(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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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机构信息管理员由分管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并有专人担任此项工作。(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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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检测管理工作 (8分) |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认真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如结构实体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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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工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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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机构按规定建立和实施信息化监管系统。(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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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科学、准确、客观公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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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廉政建设(6分) |
1.公开办事,开展行风建设,树立良好职业道德。(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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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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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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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基本合格,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表2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年度检查表
监督机构名称:
监督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标 准 要 求 及 分 值 |
自评 得分 |
检查 得分 |
一 |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25分) |
1.按质量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相应条件要求进行检查。(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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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从事相应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国家法定年龄。(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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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人员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6分) |
|
|
||
4.参公管理机构的监督人员应满足相应的规定要求。(5分) |
|
|
||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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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监督人员素质要求 (20分) |
1.省级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技术职称,州(市)级、县级城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公管理机构负责人符合相应规定。(5分) |
|
|
2. 监督人员(含信息管理员)经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取得监督资格证书上岗。(5分) |
|
|
||
3.监督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建设法规。(5分) |
|
|
||
4.熟练掌握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规程,并具有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5分) |
|
|
||
三 |
监督人员监督工作(48分)
监督人员监督工作(48分)
|
1.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3分) |
|
|
2.遵守监督机构各项规章制度。(3分) |
|
|
||
3.严格认真审查质量监督注册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3分) |
|
|
||
4.根据所监工程特点,组织(参与)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3分)
|
|
|
||
5.严格对地基基础、建筑节能、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监督。(3分)
|
|
|
||
6.及时下发监督检(巡)查记录,对竣工验收具备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监督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工作。(3分)
|
|
|
||
7.组织(参与)编写、及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格执行监督报告审批签章制度,并按规定时限提交备案机关。(3分)
|
|
|
||
8.严格执行检测项目不合格登记台账制度。(3分)
|
|
|
||
9.及时记录和处理参建责任单位主体的质量不良行为。(5分) |
|
|
||
10.对项目中的五方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监督落实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5分)
|
|
|
||
11.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表》《云南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暂行)》等情况。(5分)
|
|
|
||
12.上报项目监督情况统计报表。(3分)
|
|
|
||
13. 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工程质量状况。(3分)
|
|
|
||
14.按规定整理质量监督档案。(3分) |
|
|
||
四 |
廉政建设(7分) |
1.公开办事,树立良好职业道德。(3分) |
|
|
2.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4分) |
|
|
||
合 计 得 分 |
|
|
注: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基本合格,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表3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
监督机构名称: 信息管理员: 联系电话:
地址:
机构总人数: 人 监督人员人数: 人 技术人员比例: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标 准 要 求 及 分 值 |
自评 得分 |
考核 得分 |
||
一 |
机构基 本要求 (20分) |
*1.监督机构的组建应有政府或同级编委的批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5分) |
|
|
||
*2.具有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执法书。(2分) |
|
|
||||
3.监督机构应隶属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不能设在企业或挂靠在没有行政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2分) |
|
|
||||
4.监督机构应按规定要求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做到满足监督工作开展的需要。(4分) |
|
|
||||
5.监督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有相应的应急车辆保障和工作经费。(3分) |
|
|
||||
*6.应用计算机进行监督管理,有信息管理员。(4分) |
|
|
||||
二 |
人员构 成和素 质要求 (20分) |
1. 省级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技术职称,州(市)级、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公管理机构负责人符合相应规定。(5分) |
|
|
||
*2 .监督机构应有一定数量(县级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州、市级不少于6人,省级不少于9人)的质量监督人员,技术人员数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且质量监督员不少于监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5分) |
|
|
||||
3.监督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建设法规,熟练掌握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并具有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5分) |
|
|
||||
4.监督人员经过岗位培训(含继续教育)、考试,取得监督资格证书。(5分,1人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均不符合考核不合格) |
|
|
||||
三 |
管理规 章制度 (10分) |
1.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 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3.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审批制度。 5.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和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10.廉政建设和公开办事制度。 (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四 |
质量监 督工作(33分) |
*1.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国家和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分) |
|
|
||
*2.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监督信息资料。(4分) |
|
|
||||
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内容齐全,填写规范。(4分) |
|
|
||||
*4.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抽查制度,对工程进行监督巡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和及时发放监督检查情况。(4分) |
|
|
||||
5. 严格对地基与基础、建筑节能、主体结构和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重点抽查和监督验收。(4分) |
|
|
||||
6.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理、记录和上报。(4分) |
|
|
||||
*7. 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真实反映监督情况。(4分) |
|
|
||||
8.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工作总结。(4分) |
|
|
||||
9.考核周期内没有发生因监督失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不良影响。(2分) |
|
|
||||
五 |
检测管 理工作(11分) |
1.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认真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如结构实体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3分) |
|
|
||
2. 对建设工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3分) |
|
|
||||
3.检测机构按规定建立和实施信息化监管系统。(2分) |
|
|
||||
4.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科学、准确、客观公正。(3分) |
|
|
||||
六 |
廉政建设(6分) |
1.公开办事,开展行风建设,树立良好职业道德。(3分) |
|
|
||
2.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3分) |
|
|
||||
合 计 得 分 |
|
|
||||
监督机构 自评结果 |
(公章)
((自评内容要有动态管理年度检查及整改情况) 年 月 日 |
|||||
县级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考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州、市级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考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级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考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带“*”的为否决项目,不符合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2、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基本合格,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表4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工作单位 |
|
||||
职务职称 |
|
工作年限 |
|
监督证书号 |
|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
|
||||
监
督
工
作
总
结 |
(总结要有动态管理年度检查及整改情况) |
自 评
意 见 |
年 月 日 |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州、市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审 核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重 新
考 核
情 况 |
章
年 月 日 |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示范文本)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编制
档 号:
监督注册号: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密 级: 保管期限:
共 卷 第 卷
卷 内 目 录
序号 |
文件 编号 |
责任者 |
文 件 题 名 |
日期 |
页次 |
备注 |
1 |
|
|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告知书 |
|
|
|
2 |
|
|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
|
|
|
3 |
|
|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
|
|
|
4 |
|
|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 |
|
|
|
5 |
|
|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
|
|
|
6 |
|
|
工程质量检查隐患整改回复单 |
|
|
|
7 |
|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
|
|
|
8 |
|
|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记录告知书 |
|
|
|
9 |
|
|
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建议书 |
|
|
|
10 |
|
|
工程质量缺陷调查处理表 |
|
|
|
11 |
|
|
工程停工通知书 |
|
|
|
12 |
|
|
工程复工通知书 |
|
|
|
13 |
|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和涉及结构安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
|
|
|
14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
|
|
|
15 |
|
|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记录 |
|
|
|
16 |
|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
|
|
|
17 |
|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
|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附表5)
注册号:
项目名称 |
|
规划许可证号 |
|
|||||
建设单位 |
|
建设规模 |
平方米 |
|||||
建安总投资 |
万元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地址 |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本工程项目共 个单位工程,结构形式为: ,层数为:地下 层、地上 层,基础形式为: 。其他: 。 |
||||||||
设计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负责人 |
|
|||
勘察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负责人 |
|
|||
施工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负责人 |
|
|||
监理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负责人 |
|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可用复印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3.图审合格后的电子版施工图文件;4.法人授权书及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5.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身份证;7.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
||||||||
资料收齐,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请于60天内执本注册书办理工程施工许可,逾期作废。 项目监督组长: 监督工作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 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本注册书一式五份,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建设、施工、城建档案、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附表6)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受理,现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和本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内容
工程参建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质量等。
三、监督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和设计文件等;
(四)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核查或上报。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6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文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八)建设单位对所有呈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如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等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附表7)
编号:
工程名称:
注册编号:
监督机构: (盖章)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
||||
工程地址 |
|
||||
规划许可证号 |
|
单位工程个数 |
|
||
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
||
结构形式 |
|
基础形式 |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参建单位及资质 |
项目负责人 |
||||
姓 名 |
资格(职称) |
||||
建设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
|
|
||
设计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
|
|
||
施工总承包 单位 |
|
|
|
||
施工分包 单位 |
|
|
|
||
|
|
|
|||
|
|
|
|||
质量检测单位 |
|
|
|
||
|
|
|
二、监督组织
根据该项目的建设特点,我站组成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项目质量实施监督工作,组长为 ,监督组成员如下:
序号 |
姓 名 |
监督组内职务 |
专 业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监督工作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巡查和抽查为主要执法方式。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督、差别化管理。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的建设进度对工程适时进行巡查和抽查。
四、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
3.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4.抽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5.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
7.其他内容。
(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三)巡查、抽查的方法、频次、时间节点
1. 巡查、抽查的方法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采用随机巡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2)工程巡查、抽查。监督机构将列入巡查、抽查工程部位的时间节点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要求,通知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巡查、抽查的频次。
(3)在每次巡查、抽查前确定巡查、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将巡查、抽查情况形成记录归档。
2.频次、时间节点
序号 |
抽查内容 |
时间节点 |
巡查抽查次数计划 |
备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四)监督抽测
根据工程的监督巡查、抽查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质量疑义的,指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测。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进行审查,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监督巡查、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送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附表8)
编号:
工程名称 |
|
|||||
质量责任主体或有关单位名称 |
|
|||||
开工时间 |
|
工程进度 |
|
检查日期 |
|
|
检查内容: ( )1.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 ( )3.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 )4.抽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 )5.抽查施工( )监理( )等单位质量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 )6.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 ( )7.其他内容: |
||||||
检查情况: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质量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意见: 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责任单位自行整改( );2.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后,书面报我站( );3. 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后,书面报我站核查( );4.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 |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附表9)
编号:
工程名称 |
|
||||
开工时间 |
|
工程进度 |
|
检查日期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检测单位 |
|
||||
检查部位 |
|
||||
检查内容:
|
|||||
检查情况: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意见: 未发现质量问题( )。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1.责任单位自行整改,监理(建设)单位检查( );2.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我站( );3.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我站核查( );4.建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 |
工 程 质 量 整 改 通 知(附表10)
云质监( )改字第 号
单位:
经检查 工程,存在下列质量问题:
|
|
|
|
|
|
|
|
以上质量问题:1.责任单位自行整改,监理(建设)单位检查( );2.责任单位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签发单位( );3.责任单位整改后,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后书面报签发单位核查( )。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签发单位各执一份。
工程质量检查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11)
质监( )复字第 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
建筑层数 |
|
建筑面积 |
|
||
结构类型 |
|
检查时间 |
|
||
检查单位 |
|
限期完成时间 |
|
||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
|||||
整改情况:
|
|||||
施工单位受检工程责任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工程责任人: 年 月 日 |
|||||
复查意见: |
|||||
复查人: |
复查单位负责人: |
复查时间: 年 月 日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附表12)
编号:
工程名称 |
|
结构类型 |
|
工程地址 |
|
面积/总高 |
㎡/ m |
建设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经理 |
|
资格证书号 |
|
事故发生时间及部位 |
|
||
估计经济损失 |
万元 |
伤亡人数 |
伤 人 , 亡 人 |
事故情况及事故主要原因 初步分析 |
|
||
应急措施及事故处理情况 |
|
||
施工单位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一、本报告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本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三、本报告填写前需调查事故情况。简要填写事故发生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人员救治情况和对事故现场处理情况。四、本报告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表13)
质监告字〔 〕第( )号
:
经我站监督检查,你(单位)在 工程建设中,存在如下不良行为:
根据 第 条规定,拟对你(单位)做一次严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对以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我站拟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呈报你(单位)记一次严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可于我站告知十天内行使,逾期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站在收到你(单位)书面的陈述、申辩资料十天内,将再次核实情况,如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包括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我站将按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你(单位)的不良记录。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 (拒签,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
被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送达人签名:
在场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和被告知人各执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建议书(附表14)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我站检查, 施工/监理的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下列违规(法)行为:
依据 的规定,现建议对施工/监理单位 进行行政处罚: 。
|
监督执法人员: |
质量监督机构(盖公章): 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
注:本单一式两份,质量安全监督站1份、市住建局1份。
工程质量缺陷调查处理表(附表15)
编号:
工程名称 |
|
面 积 |
|
|||
建设单位 |
|
投 资 |
|
|||
施工单位 |
|
结构类型 |
|
|||
监理单位 |
|
调查部位 |
|
|||
存在问题 |
||||||
|
||||||
质监站意见 |
||||||
调查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被调查单位签字栏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
|
|
||||
设计单位处理意见及方案 |
||||||
设计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质监、建设、施工、监理各一份。
工程停工通知书(附表16)
监督注册号: 停字( )第 号
: 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工整改,限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逾期不整改或继续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行为依法处罚。 监督负责人: 监督员: 签发人:
签收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质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
工程复工通知书(附表17)
监督注册号: 复字(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工程的《工程复工申请报告》收悉,经我站复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工。
监督机构负责人: 签发人:
监督员: (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和涉及结构安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表18)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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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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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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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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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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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分部(子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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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收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职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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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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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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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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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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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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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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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督情况: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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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附表1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经认定 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定于 年 月 日,在 ( )地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请派员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工程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记录表(附表20)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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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盖章) |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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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查情况: 建设单位自查 监督站审查情况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完成 □完成□未完成 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有 □有 □无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有 □有 □无 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有 □有 □无 5.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有 □有 □无 6.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有 □有 □无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 □有 □无 8.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文件 □有 □有 □无 9.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 □有 □无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有 □有 □无 11.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有 □有 □无 12.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有 □有 □无 1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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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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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 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缺少 项文件资料,不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需补齐相关文件资料,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报。( )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表21)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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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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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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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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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收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职称或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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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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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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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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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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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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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情况: 1.验收程序(人员组成、验收方案、验收过程)的执行情况
2.质量责任主体履行验收职责情况
3.形成验收结论情况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
|||||
监督意见:
监督组组长: 年 月 日 |
第 页共 页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表22)
编号:
工程名称:
注册编号:
监督机构: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第 页共 页
工程名称 |
|
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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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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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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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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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施工许可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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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及资质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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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资格(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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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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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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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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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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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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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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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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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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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
姓 名 |
监督组内职务 |
专 业 |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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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监督工作概况 第 页共 页
内 容 |
情 况 |
监督计划制定 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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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巡查、抽查次数和下发整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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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抽查发现 主要问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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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程优良等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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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巡查、抽查情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检查内容 |
情 况 |
1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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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评价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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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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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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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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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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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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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情况 第 页共 页
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名称 |
情 况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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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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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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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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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情况 第 页共 页
内 容 |
情 况 |
工程竣工验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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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 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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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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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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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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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 页共 页
竣工验收组织和程序执行情况: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
工程竣工验收责任主体检查、评价报告: |
验收遗留问题说明: |
监督意见、推荐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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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 页共 页
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监督组长(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其他需要说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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