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
为切实提升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便民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扶持培育全省性社会组织,发挥优秀社会组织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及《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规范》,制定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 孵化基地为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提供现场“一站式”综合性服务,采取“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分办处理、统一送达决定。孵化基地设在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孵化基地门口悬挂基地门牌,引导办事群众办理业务。
第二条 孵化基地负责办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投诉举报业务(按照“申请—受理—分办—审查—决定—送达”的流程实行闭环管理)。孵化基地由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条 孵化基地根据功能划分为业务受理区、群众等候区、便民服务区,每个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孵化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提供2台电脑供办事群众使用,每天上班前打开相关服务平台,网址为1.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yn.gov.cn/;2.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ynmz.yn.gov.cn/)、便民服务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装置等。
第四条 孵化基地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阳光服务的原则,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各业务有关办事指南统一悬挂在显著位置,并在网上提供办理业务的范本、填报说明、审批流程图等,对行政审批事项业务咨询、材料接收、审查、结果送达等各个环节做到全程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孵化基地通过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媒介进行信息公开,内容涵盖孵化基地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综合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孵化基地实行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受业务咨询或申请材料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根据工作职责对咨询、办理事项负责到底,切实认真负责地答复咨询和审查材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避免办事群众“来回跑、多次跑”。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热情周到做好服务引导。
第六条 孵化基地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机制,实行局长负责制,实现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即AB岗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A为本窗口主要负责人,A离岗期间,必须做好工作移交,由熟悉A业务且行使与A同等职权的B岗人员接办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交的,B岗人员要主动顶岗(具体人员安排由各组确定),原则上AB岗人员不得同时外出。办事群众人数过多时,AB岗人员应协同办理,减少服务对象等候时间。
第七条 孵化基地按照“依法行政、严谨务实、勤政廉洁、作风过硬、便民高效、热情服务、公开透明、文明办公”32字服务方针,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办事群众可通过填写《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意见簿》或投诉举报电话反映工作人员服务问题,工作人员应认真接受群众意见,积极主动改正问题。孵化基地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将每周二定为局长接待日,每个接待日由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值班接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应全面、认真、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对于工作人员存在的不履职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孵化基地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安排局内工作人员实行窗口值班,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规借调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参与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社会组织管理局按规定报批。同时,为积极践行典型引路法,从4A(含)以上全省性社会组织和新成立登记、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全省性社会组织当中选派专职工作人员到基地实行跟班学习,通过老带新、优秀带一般、面对面传帮带等形式,对新成立登记、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培育和扶持。每次交流学习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并参照民政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必备业务技能,不定期参加业务提升培训,要全面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心、对工作的责任心、对申请人的同理心。办理业务或遇到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时,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必要时做好记录。服务人员应能灵活运用政策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岗,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机制,工作中受理的材料必须严格做到现场登记、及时归档。涉密材料必须专人专办、及时入柜,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严禁在孵化基地过夜留存涉密材料。办结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综合内勤组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电子档案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二条 本规范(试行)自2023年5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