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背景及过程
2022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就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等作出安排部署,为推动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常态化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推动《意见》在我省落地落实,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和省委改革办安排,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全力开展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建议、积极采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梳理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协助服务事项、保留外部挂牌事项、保留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和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共5个指导目录。二是先后3次书面征求64个省级相关单位和16个州(市)意见,于3月15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邀请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审查。共收集意见建议51条,经反复研究,最终采纳41条,未采纳10条,并就未采纳意见与有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组成3个组,深入到昆明、保山、普洱、版纳、临沧等5个州(市)60余个村(社区)开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印证指导目录所列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四是注重沟通协调。省民政厅分管厅领导带队,先后到省委办公厅、省委改革办、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等多个部门汇报沟通,统一意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多次召开会议集中研究。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此次明确的5个指导目录包括:《云南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29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23项;《云南省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53项;《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挂牌事项6项;《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2项;《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不再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34项。总的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依法依规。指导目录所列村级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村级稿组织协助服务事项,都是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意见》明确由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统一部署安排。
二是分类施策。指导目录明确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事项的名称、式样和数量。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意见》明确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便于基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是便利群众。指导目录明确保留出具证明的事项2项。涉及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确有需要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既考虑到为村级组织减负赋能,也考虑到便利群众办事。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网址:https://ynmz.yn.gov.cn/cms/a/8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