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0308/20210002
字号
云民发〔2021〕64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9-08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居民婚姻

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温馨的婚姻登记服务,努力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二、工作目标

试点工作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试点地区内的居民,可以在开展跨区域登记试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通过开展州(市)内通办试点,总结经验,为逐步实现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创造条件。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间:2021年6月起至2022年6月。

(二)试点区域: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

(三)适用范围:试点地区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可在本州(市)所辖县(市、区)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试点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州(市)的任一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的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于以上试点州(市)内的,可在所属州(市)内自主选择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四)其他事项:

1.原则上以电话或“一部手机办事通”等方式预约办理为主,避免扎堆登记;

2.查阅婚姻登记原始档案仍由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单位受理;

3.补领婚姻登记证,仍由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受理;

4.涉外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暂不试行跨区域办理;

5.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1月至5月):试点地区州(市)民政局开展前期调研;根据需要完善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登记窗口配备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文件档案电子化等外接设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好风险应急预案;进一步梳理信息档案,确保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统一、有效。

(二)动员部署(2021年5月):试点地区州(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细化跨区域婚姻登记实施方案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开展跨区域办理试点动员培训,对跨区域结婚登记进行安排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宣传,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进行公开试点范围、试点时间和试点内容。

(三)正式实施:2021年6月1日起,跨区域办理试点正式开展跨区域结婚登记办理业务。

(四)阶段试点总结。省民政厅将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试点州(市)应对跨区域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梳理总结,总结报告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7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工作。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区域通办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一项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把婚姻登记“跨区域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非试点地区应加强主动学习,补齐短板,提前准备,为全面实现省内通办奠定基础。

(二)依法开展登记,提高服务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和全省“五级十二同”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及时修改完善政务公开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要进一步稳定婚姻登记工作队伍,配足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严格落实婚姻登记员上岗培训考试制度和至少每两年一次轮训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婚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以创新的方式,丰富的内容,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推广预约服务,推进信息化水平。各地要加大婚姻登记网上和电话预约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婚姻登记机关公开电话进行预约,确保各婚姻登记机关预约量设置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切实满足群众办事需求。

(四)推进历史数据补录和补证工作,完善数据库。各地要进一步对历史数据补录进行查缺补漏,完善档案,积极宣传引导原证件遗失、损毁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领,做到能补尽补,全面提升数据和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数据支撑。

(五)加大宣传,推广经验。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和民政部门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婚姻登记场所等渠道,广泛宣传此项改革试点工作,提升群众的知晓度,确保改革工作真正惠及群众。

试点期间,省民政厅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后续有关工作要求和全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补充完善实施内容。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州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省民政厅报送开展试点工作请示。试点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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