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为推动云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的发展状况
“十三五”时期,我省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三个聚焦”为主线,以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为着力点,积极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作用,民政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社会救助托底性保障精准有力。着力夯实“8+1”社会救助体系,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全面建立,社会救助服务基层经办能力显著提升。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实行“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和刚性支出扣减等措施,有效衔接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将149.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8.06亿元。平均每年为430万人提供经常性生活救助,为85万人次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城乡低保省级指导年保障标准分别达到7680元、4500元,较2015年增长60%、94.6%,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32元以上,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资金发放安全性、群众办事便捷度不断提高。
(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坚持高位推动,省政府每年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10件惠民实事,建立省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等政策文件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养老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力度,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出台养老服务质量、机构等级评定等标准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科技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和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制度,有效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有效实施。“十三五”期间,全省建成和在建养老服务机构1168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81个,养老床位达18万张,比“十二五”末增长46%,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三)儿童福利与权益保障深入落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携带艾滋病病毒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开展“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明天计划”、“助学工程”,实施“童伴妈妈”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建成儿童福利机构47个、村级儿童之家14304个,配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1786名、村(居)儿童主任1.4万余名。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980元和1280元,较2015年分别提高13%、22%。建立完善收养评估指标体系,推进孤残儿童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停征收养登记费,收养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强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加大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共安排资金1.14亿元,补助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社区建设项目527个,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开展省级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试点和全国乡村治理试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工作,在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和各类志愿服务不断向社区延伸,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制度体系,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优先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加大社会组织抽查检查和评估力度,开展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实现一网通办,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23294个。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社会治理和脱贫攻坚,生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发展步入规范化轨道。
(六)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少数民族生态安葬区,覆盖人口和国土面积分别为78.99%、64.11%。出台扩大基本殡葬服务供给、降低群众殡葬负担等政策措施,推进殡仪馆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殡葬服务监管,持续整治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推广应用殡葬信息系统,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服务便捷、监管有力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截至“十三五”末,全省投入使用殡仪馆109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5551个,经营性公墓85个。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救助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发展。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实施“义肢助残”等公益性项目,全面建立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康复辅具产品配置服务,残疾人福利事业稳步推进。不断规范婚姻登记,停征婚姻登记收费,推广婚姻登记颁证服务,实现婚姻登记在线预约,加大边民通婚政策指引和宣传力度,开展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早婚早育不良风气得到有效遏制。
(七)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快速进步。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流程,加大慈善募捐活动监管和相关信息披露,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福利彩票的人民性、国家性和公益性,规范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健全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福利彩票的品牌形象、公益金形象明显提升。建立完善社会工作政策体系,加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和一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形成了富有云南特色的4种社会工作发展模式,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共有7.39万社会工作人才。出台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全省注册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壮大,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注册的志愿者达485.78万人,志愿服务蓬勃发展,实施志愿服务项目20万余个。
(八)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稳妥推进。加强行政区划调整标准和规范化建设,出台行政区划变更申报审核程序规定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科学统筹撤县设市(设区)工作,泸水、水富、澄江撤县设市,沾益、晋宁、马龙撤县设区,9个县(市、区)13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获省政府批准。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积极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开展地名图、录、典、志和地名故事编制工作,录制地名专题片,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圆满完成相邻4条省界第三、四轮联检和16个州(市)165条县级界线联检任务。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加强界线界桩管理,及时排查化解边界地区纠纷隐患,依法治界工作成效显著。
表1:“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指标 | 2015年 实际值 | 2020年 完成值 | 增长 比例(%) |
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 | 93 | 98.67 | 6.1 |
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率(%) | 75 | 96.78 | 29.0 |
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年均增长率(%) | 15 | 24.87 | 65.8 |
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城市社区覆盖率(%) | 33.6 | 67.81 | 101.8 |
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农村社区覆盖率(%) | 40.05 | 46.76 | 16.8 |
养老服务设施(站点)乡镇覆盖率(%) | 55.23 | 85.48 | 54.8 |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15.3 | 25.4 | 66 |
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 | 3 | 25 | 733 |
平均火化率(%) | 40.8 | 54.89 | 34.5 |
节地生态安葬率(%) | 19.2 | 51.02 | 165.7 |
殡仪馆县级区域覆盖率(%) | 69.9 | 88.6 | 26.8 |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个) | 4.6 | 5.89 | 28.0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省人口比例(‰) | 1 | 1.5 | 50.0 |
注册志愿者占居民人口比例(%) | - | 10.1 | - |
“十三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也还存在不容忽视的短板和弱项。一是基本民生保障供给、保障水平和保障覆盖面与民政救助对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养老照护、留守儿童关爱、残疾康复、救助管理、社区治理等领域的服务供给数量、供给水平与民政服务对象快速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三是医养康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福利、基本殡葬等民政服务设施或总量不足,或设施老化,或运转效率不高,部分地区还存在服务设施空置闲置现象。四是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引导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五是支撑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民政业务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二、“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及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坚持系统观念,深刻把握民政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突出全局站位、协同作战、精准施策、共建共治,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创一流,努力在全面推进民政工作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更好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民政工作的政治属性,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全省民政系统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主动服务中心工作,确保云南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把民政服务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着力提升民政领域第二次分配的精准度和公正性,着力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着力传递党和政府爱民之情、惠民之政、利民之举,不断满足民政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共同富裕追求。
坚持创新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解决民政领域供需不平衡、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的矛盾,深化民政工作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推动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理念从重视硬件供给向突出服务供给转变,发展方式从重数量发展向重质量发展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
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抓提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紧盯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和矛盾,聚焦中央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切的热点、政策落实的堵点、发展滞后的难点,深化民政“放管服”改革,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民政业务的深度融合,开展试点试验,鼓励先行先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补齐发展短板、提升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富有云南特色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路径。
坚持协同联动。提高全局站位,坚持协同作战思维,积极谋求各级政府的认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有效发挥市场在民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民政领域体制内外各种相关主体的参与热情,推进“三社联动”,形成各方力量各方资源与民政事业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发展目标
2035年云南民政事业发展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体系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面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有效覆盖目标群体,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提供坚实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
2025年云南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民政相关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民政领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综合服务设施覆盖大部分城乡社区,养老育幼扶弱等服务走上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道路,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科学有效,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提高,云南民政事业现代化征程实现顺利开局。
表2:“十四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20年实际值 | 2025年 目标值 | 年均增速 | 指标 属性 |
1 |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 | 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 - | 预期性 |
2 |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率 | 60% | 75% | 4.56% | 预期性 |
3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率 | 1.3倍 | ≥1.3倍 | - | 预期性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群体覆盖率 | 95% | 100% | 1.00% | 预期性 |
5 |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 | - | >30平方米 | - | 预期性 |
6 |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 20万人 | 25万人 | 4.60% | 预期性 |
7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省人口比例 | 1.5‰ | 1.8‰ | 3.70% | 预期性 |
8 |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 | 80% | - | 预期性 |
9 | 注册志愿者占居民人口比例 | 10.10% | 15% | 8.20% | 预期性 |
10 |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 | 100% | - | 预期性 |
11 |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 | 50% | - | 预期性 |
12 |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 | 100% | - | 约束性 |
13 | 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 | 88.60% | 100% | 2.50% | 约束性 |
14 |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乡镇覆盖率 | 76.50% | 100% | 5.50% | 约束性 |
15 | 节地生态安葬率 | 51.02% | 60% | 3.30% | 预期性 |
16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 | ≥55% | - | 约束性 |
17 |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 | 60% | - | 预期性 |
18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 | 100% | - | 预期性 |
19 | 县级失能照护机构覆盖率 | - | 100% | - | 预期性 |
20 |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 | 90% | - | 预期性 |
21 | 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开通率 | - | 100% | - | 预期性 |
三、“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面对我省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新挑战,面对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强化民生保障、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推进城镇化发展带来的新理念新政策新机遇,聚焦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对标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目标,应重点完成以下十项主要工作任务。
(一)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础,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参考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最低工资变动情况,省级按年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救助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和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和应救尽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增强救助时效性。畅通临时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进老旧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升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和医养康养结合水平,加快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推进养老产业项目储备和建设,扩大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促进养老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的融合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鼓励支持适老康复辅具和适老智能化设备产品的研制开发。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和智慧应用,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智慧化水平。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评估机制,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与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健全分级评定机制,全面实施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覆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按规定给予约束和惩戒。
(三)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妇女儿童关爱。完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基本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规范落实孤儿等特困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开展助医助学。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儿童生活质量。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研究制定支持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的政策。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推动各部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监护体制机制建设,落实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推动基层强化家庭主体责任,提升家庭监护能力。指导基层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置力度。不断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精准确定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建立信息台账,分类实施保障。完善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档案,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指导被委托照护人签订书面照护协议。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精神关爱、家庭教育、就业创业、法律援助等支持。有效发挥农村妇女主体作用,引导农村家庭妇女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
(四)加快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稳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进村(居)务公开。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推动全省城乡社区全部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在社区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工作,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强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推动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推动落实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
(五)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提高社会组织党建质量。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交叉任职,推行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登记管理审核机制,依法推进直接登记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拓宽扶持政策覆盖面,不断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完善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及人才保障等扶持和管理政策。强化发起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集捐赠等行为。整治社会组织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行为。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实现管理对象、管理措施、管理效果精细化。提升社会组织监管服务智能化水平,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社会组织违规违法行为和加快清理“僵尸”社会组织,推进非法社会组织常态化治理,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承担社会责任。引导、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云南文化,促进“文明相融、民心相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的作用。
(六)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院校联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等领域社会工作,培养专业人才,推进品牌化建设。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发挥好社区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协同作用,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支持民政服务机构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学位教育,强化优化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实验基地建设。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水平。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水平,关心艰苦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实现“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探索本土社工组织“走出去”的方法途径,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人才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合作交流,增强云南社会工作的国际辐射和影响。
(七)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强化第三次分配效益。重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引导慈善资源优先配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机制体制,完善慈善捐赠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和预案,引导慈善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激励扶持政策落地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鼓励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探索建立慈善表彰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推进志愿服务社会参与和供需对接平台建设,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和志愿服务记录、回馈、保障、荣誉嘉许制度。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创新运营管理、游戏产品、渠道体系、营销模式,探索云南福彩综合体验大厅(公益驿站)建设,完善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制度,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倾斜支持,提升福彩公益金使用效益,打造福彩公益金品牌项目。
(八)深化社会事务管理,增强基本社会服务效能。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制,压实自愿求助、站内生活照料、寻亲服务、接护送返乡、落户安置等全链条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完善站内男女分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功能设施,鼓励支持州(市)一级建设查找不到原籍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制度,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逐步扩大康复服务和基本型辅具适配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实施“义肢助残”等残疾人公益项目,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州(市)申报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加大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力度,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兜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运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服务对接、场地共享、技术共享。健全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逐步扩大惠民殡葬制度覆盖范围。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确定服务设施建设数量、规模、布局、配置标准。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乱埋乱葬治理。加强殡葬服务监管力度,实施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收费信息公开公示,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机构年检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行风建设,为登记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自助服务设备和信息采集设备。加强跨境婚姻登记管理,逐步提高婚姻登记率。
(九)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地名、界线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区划优化设置,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核和报批程序,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意见征求、效果评估等制度。紧紧围绕“滇中崛起、沿边开放、滇东北开发、滇西一体化”发展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区),不断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提高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镇和街道设置。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有序推进经济条件较好、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县级政府驻地镇及周边乡镇改设街道,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稳妥合理设置街道。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持续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探索设置应用电子信息新技术的地名标志。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稳妥做好边界地区纠纷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切实巩固勘界成果。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助力平安云南建设。
(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主动将民政工作融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格局,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保持5年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积极推进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继续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省委第三次涉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迪庆州民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在项目建设、资金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四、“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改革举措
(一)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改革。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以外来人口聚集较多的市辖区和州政府驻地市作为试点,为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提供政策保障和便利条件,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推广。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优化业务流程,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各相关部门协同综合实施救助帮扶措施。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二)强化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准绳、法规标准政策相衔接、覆盖多元主体的制度支撑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地方立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养老服务市场放得开、管得住。积极配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重点扶持发展养老机构,强化医养结合。完善以养老保险和福利补贴为基础、护理保险为补充、各种普惠金融产品充分发展的养老服务支付体系,加强现有老年人补贴的制度整合,聚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的精准度、有效性。
(三)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持续优化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服务设施功能布局,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达到定点康复机构标准并纳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到2025年,每个州(市)至少建成1家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化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已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长效机制和社区服务(电子)券项目,实现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一券通用”。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生活服务。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力争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数量不少于18人。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
(五)树立婚丧领域新风尚。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强化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探索开展对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的婚姻危机干预。推进婚俗改革和引领婚育新风专项行动,建立预防早婚及整治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墙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试点、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依托现有设施或适当场所为不保留骨灰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建设纪念载体。
(六)推动残疾人福利预防和康复服务一体化发展。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探索出台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和目录清单政策,逐步扩大为困难残障群体开展手术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覆盖面,对有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低保户、低收入户、重残户、一户多残、因残返贫户、残疾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补助。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引导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养老助残福利服务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支持民政助残养老单位建设康复辅助器具质量检验区域示范中心和质量认证机构,鼓励在政府采购中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质量监督保障作用。支持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为重度残疾人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护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托养照料服务。
(七)打造基层民政服务平台。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全覆盖,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法人组织。采用共用共建共享等方式,充分盘活现有资源,依托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民政服务机构等现有场所设施,为社会工作服务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服务场所。推动基层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和规范社工站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研究制定服务准入、评估办法、督导培训等配套制度,把基层社工站打造成为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的一线阵地。统筹整合本级民政各个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探索建立多方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公益慈善资金支持基层民政服务工作。
五、“十四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工程项目
(一)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基层民政部门办公设施、办公场所条件,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民政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据民政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半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殡葬、社会工作等服务机构(站点)和服务设施,合理开发设置相关岗位,选齐配强相应工作力量。深化民政业务“放管服”改革,推动民政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下沉。规范基层民政服务管理,统一民政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规范并在服务窗口(站点)进行公示。健全完善基层民政岗位职责、首问负责、来访接待等工作制度,公开民政业务办理依据、条件、流程、时限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通过政策扶持、发放补贴资金、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市场化运作,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入基层民政服务领域,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等力量融入基层民政服务链,不断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
专栏1: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
1.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提高设施利用率。 2.治理能力提升示范村(社区)创建。以提升城乡社区服务供给能力、文化引领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重点,在全省创建一批治理能力提升示范村(社区)。 3.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建设1个社工站,以现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助理员、协理员为骨干,吸收符合条件的各类服务人员,合理配备驻站社工。统筹整合本级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持社工站承接民政服务项目。 4.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能力提升。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 2025 年底,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 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社会化运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运行督导、评估服务,打造服务流程闭环化、服务体系网络化、资源链接高效化、系统功能智能化的“一站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服务综合平台,解决儿童帮扶诉求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问题。 6.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推进“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在全省所有街道至少建成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以助餐为突破口,在城市社区启动建设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到居民小区,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设施等开办“老年幸福餐桌”。 |
(二)民政福利服务设施改造提质工程。以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仪馆等民政福利服务机构为重点,对建设年代过长、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隐患较大的机构(场所)进行改扩建,完善内部配套设施设备,提升服务供给能力。聚焦民政福利机构的综合承载能力、服务供给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采取新建、改扩建和动员社会资源投入参与等方式,不断完善提升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和服务品质,并向特殊困难群体无偿或低偿开放,向有需要的社会群体有偿开放,逐步实现民政福利机构由兜底保障型向普惠供给型的转型发展。
专栏2:民政福利服务设施改造提质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
1.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在县(市、区)级新建或依托原有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失能失智照护服务机构,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托养服务,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作用。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 2.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拓展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培训、评估、对下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功能。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不低于60%的乡镇至少建有1所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3.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支持有集中养育需求、设施设备落后的地区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医疗、特教、康复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州(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总体达到75%。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5.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对服务功能不能满足群众治丧需求、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的殡仪馆进行提质改造。按照殡仪馆等级要求配备火化炉和遗体运输车辆。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加装火化尾气处理设备。加快推进殡仪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型安葬设施建设,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6.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支持有需要的县(市、区)新建救助管理机构,维修改造部分设施陈旧的救助管理机构,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7.康复辅助器具技术指导中心建设。依托云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打造全省示范性康复辅助器具技术指导中心,为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和贫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加专业多样的基本医疗、康复训练、康复护理、托养照料以及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等生活工作基本技能培训。 8.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支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州(市)以及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建设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对设施设备落后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扩建或更新改造,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服务。 |
(三)民政人才队伍培养工程。注重发挥评先评优和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的正面激励作用,国家和省级的评先评优向基层一线倾斜,职称评定聘用优先考虑长期服务基层一线的民政事业人员,不断调动广大基层民政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持续推动民政福利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队伍的专业化素质,为全省民政事业接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通过政策扶持、购买社会服务、正面舆论引导等方式,推动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慈善力量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基层民政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入挖掘、宣传在疫情防控、服务群众中拼搏奋斗、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基层民政干部先进典型,组织开展“最美民政干部”评选工作,树立标杆、营造氛围、鼓舞斗志。
专栏3:民政人才队伍培养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
1.实施民政干部轮训计划。加大民政干部培训力度,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培训机制,着眼于专业对应、岗位对应,突出培育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每年定期开展针对社会救助协理员、养老护理员、儿童督导员、社区网格化管理人员、专职社会工作者、婚姻登记员等的个性化培训和业务知识、政策法规、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的系统培训。省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州(市)级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级每年不少于3次。 2.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人才队伍建设、信息资源对接交流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立3个以上省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与继续教育基地,扶持发展16个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社会工作培训与继续教育网络。 4.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建设。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 100%。落实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培训。 |
(四)民政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坚持全省民政信息化建设“一盘棋”推进,全面推广应用部省两级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州(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本地化部署运维,推进全省民政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化建设、集中化部署和一体化应用,不断完善全省民政一体化在线服务体系。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持续升级迭代省级自建业务系统,不断提升民政一体化在线服务后端经办能力。优化简化民政内部审批环节和业务流程,为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人性化、便捷化的在线服务体验。统筹利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服务热线等资源,推进民政服务的一网通办和掌上办、指尖办。加大资源整合、网络互联、平台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力度,做好与各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借助政府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优化民政在线服务环境,打造更便捷的民政服务“一张网”,不断提升民政一体化在线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健全完善民政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和民政服务对象隐私保护监管机制,有序受理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服务和监管的数据共享需求,不断提升民政数据共享效率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专栏4:民政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
1.云南民政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落实国家政务服务和民政部金民工程相关规范,对云南民政数据资源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全省民政数据的标准化汇聚清洗、智慧化分类画像和有序化开放共享,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2.智慧救助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困难群众救助金“社银一体化发放平台”的有机整合使用。持续拓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比对范围,实现对潜在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靠前帮扶。逐步建立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全面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拓展社会救助网络和移动端申办,为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提供“不出户、不求人”的高效便捷的救助经办服务。 3.智慧社区建设。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提供高效、便捷的社区服务为目标,部署监控设备、自助终端和其他物联网设备,建设“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提高社区物业管理、医疗社保、公共文化、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社区安防等方面的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4.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面向全省公立养老服务机构,以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支撑,制定第三方智能设备接入标准,集成安全监控、健康分析、轨迹追踪相关服务,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智能穿戴设备和物联网设备与终端设备互联互通,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养老机构信息、老年人基础信息、老年人行为动态、老年人健康档案的智慧监管。 5.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完善云南地名信息库和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区划地名信息,更好服务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组领导作用,突出党建引领作用,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民政部门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各个方面,把民政部门各级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民政干部队伍,确保民政事业始终置于党的正确领导之下,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推进民政事业法治化进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依法治省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民政事业蓬勃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完善民政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修订完善一批、争取立项一批、储备一批、主动调研一批”的原则,推进出台《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结合上位法修订情况,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地名管理等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快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将民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合法性审核,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强化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扎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学法用法普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不断增强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为民政法规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推动民政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民政标准化体系建设,深度推进标准化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切实发挥标准对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保障作用。研究制定工作标准和制度流程并组织推广,为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强化统筹协调,在民政各业务分类制定标准、建立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分步骤申报地方标准。加大培训力度,推广民政标准应用。
(四)完善资金投入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的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省级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规范的民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地区、边境民族地区和相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民政事业经费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政策支持、税费优惠减免、培育孵化、精神褒奖、共建共享等手段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
(五)强化规划落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省级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规划执行跟踪,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做好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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