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2016〕13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积极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为顺应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民政事业在云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助推作用,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的发展状况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下,云南民政系统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基础,以满足民政对象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方向,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着眼于提升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狠抓防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社会福利、城乡社区、双拥优抚安置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七大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了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为“十三五”时期云南民政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主要成效
1.防灾减灾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和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生活救助机制、灾情统计上报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军地救灾联络机制和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等六项机制,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防灾减灾和应急响应相配套、受灾群众救助和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援体系逐步完善,累计投入救灾资金96.35亿元,救助受灾群众3041.9万人,争取恢复重建资金250多亿元,帮助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倒损民房31.47万户。继续推进“三小”工程建设,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在全国率先出台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率先开展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全省防灾减灾基础得到有效夯实。
2.社会救助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加大政策出台力度,健全完善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553.37万城乡低保对象和23万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完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助水平动态增长机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等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低保规范管理专项行动,社会救助准确性不断提高、管理更加规范。
3.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大力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初步形成了财政、彩票公益金、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了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形成了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相衔接,政府、市场、社会互动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新机制,养老服务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全面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探索开展儿童之家试点建设,积极推动儿童福利向普惠制转型。加快民政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实施贫困残疾人“义肢助残”康复项目,困难残疾人生活质量得到提高。进一步完善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推动了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健全慈善政策制度,开展慈善超市创建试点,政府倡导、民政牵头、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初步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体制,加大福利彩票品种及公益金使用项目的宣传力度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使用力度,有力支持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5.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统筹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稳步改善社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待遇,建立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城乡基层普遍形成了以党组织为核心、居(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居(村)委会为执行机构的新型管理体系,有效推动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不断加大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差距,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平台支撑。
6.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深入实施“军地双六互动计划”,推动形成了“兴滇富民一条心、戍边维稳一股劲、强边固防一盘棋”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边疆路径。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和住房保障制度、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制度,出台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措施,优抚对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均增幅达15%。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安置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加规范。积极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形式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有效促进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加大重点军供站维修改造力度,军供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推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落实和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加强军休文化建设,军休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7.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法规,分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以法人治理结构为主的内控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和信息公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稳妥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加大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力度,牵头建立了五省区平安边界建设省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设标和地名文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婚姻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全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在线办理,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加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殡葬服务单位行风建设,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殡葬改革稳步推进。难民安置、儿童收养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工作发展制度框架逐步完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有效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灾害社会工作、少数民族社会工作取得突破性发展。
“十二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类 别 | 主要项目和指标 | 十一五 期间 | 十二五 期间 | 增长比例(%) |
防灾减灾 服务体系 | 中央和省级投入救灾资金(亿元) 新建、改扩建救灾物资储备库(个) | 64.19 92 | 96.35 103 | 50.1 11.96 |
社会救助 服务体系 | 中央和省级投入城乡低保资金(亿元) 中央和省级投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亿元) 中央和省级投入临时救助资金(亿元) | 127.76 18.93 5.46 | 385.25 44.92 8.93 | 201.54 137.3 63.55 |
养老 服务体系 | 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个) 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个) 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个) 省级投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万元)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 56 29 254 400 9 | 100 1424 456 3200 23 | 78.57 4810 79.53 700 155.56 |
适度 普惠型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 新建、改扩建儿童福利院(个) 新建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个) 新建社区儿童之家(个) | 6 0 0 | 34 26 31 | 466.67 2600 3100 |
福利彩票销售(亿元) 其中: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亿元) 资助建设福彩公益金项目(个) | 115.63 39.22 1687 | 257.63 80.93 4001 | 122.81 106.35 137.17 | |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 中央和省级投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亿元)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个) | 1.83 668 | 2.92 1294 | 60 94 |
双拥优抚安置 服务体系 | 中央和省级投入优抚资金(亿元) 维修、改造烈士陵园(个) 参加一年以上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总人数(人) 新建、改扩建军供站(个) | 28.48 44 405 5 | 74.58 56 4640 10 | 161.87 27.27 1045.68 100 |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 | 社会组织数量(个)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滇代表机构备案数量(个) | 12636 22 | 21702 38 | 71.75 72.73 |
新建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个) | 20 | 61 | 205 | |
新建、改扩建殡仪馆(个)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个) 火化率(%) | 48 160 22.6 | 69 296 40.8 | 43.75 85 80.53 | |
持证社会工作者人数(人)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个) | 379 3 | 1851 157 | 388.39 5133.33 |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在“十二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一系列瓶颈制约。一是民政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推进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改革创新力度不够,城乡政策一体化制定、城乡工作一体化部署的局面尚未形成。二是民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相关行政法规立法层级低、修订进展缓慢,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不健全,政策创制力度有待加强,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三是民政工作领域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数量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不适应,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亟待提升。四是民政经费投入和分配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项目投融资体制建设需要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五是基层民政的工作经费投入、工作设施、人员配备等基础条件与工作责任及工作负荷不匹配。六是民政信息化建设滞后,没有相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业务应用覆盖低,各项资源难以整合共享。
二、“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全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闯出跨越式发展路子,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关键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和新定位,影响云南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因素进一步增多,机遇与挑战并存。全省民政系统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主动融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战略机遇、迎接挑战,充分发挥民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助推作用。
(一)机遇
1.国家和云南省的重大发展战略为民政事业注入了发展动力。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多处直接点题民政工作,并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三项工作进行了独立表述,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的战略部署,云南省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坚持民生保障和改善优先,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发展养老服务、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处理能力等工作纳入了规划内容,并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538项任务由民政部门牵头或共同牵头负责20项、协同配合32项。党中央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既充分体现了民政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也为“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方向。
2.社会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凸显了民政工作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加速变化,网络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促使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复杂性、关联性进一步加剧,加之民族、宗教、贫困、边境维稳和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云南的社情将变得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凝聚全社会的发展共识,实现云南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就更加需要加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积极作用,推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有机衔接、良性互动,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更加有力的治理能力。随着全省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各项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政部门在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展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将更加凸显,民政事业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3.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随着云南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现象的普遍出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已成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保障民生的硬任务。此外,云南得天独厚的气候优势、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吸引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打造面向全国的养老养生基地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正在成为促进云南经济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路径,越来越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家庭结构不断变化,留守老年人和儿童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和老年人关爱工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期盼,进一步为民政部门在“十三五”时期深化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指明了主攻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外力支持。
(二)挑战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对民政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确保这一目标如期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2020年要在现行标准下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但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发展能力不强,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农村还有471万贫困人口没有脱贫。按照中央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民政部门承担着“五个一批”工程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任。截止“十二五”末,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553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2%,低保对象总数在全国居第二位,低保人口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倍以上。在“十三五”时期,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进行社会保障兜底,确保精准脱贫顺利实现,全省民政部门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用更加完善的民生保障制度、更加有力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民政托底性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
2.经济发展新常态给民政事业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课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全省财政收入增长放缓,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导的民政事业经费投入机制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消除城乡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就必须构筑起更为健全完善的民生保障网,各级党委、政府将更加注重保障基本民生、更加注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背景下,如何从云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开展工作,进一步动员和依靠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提供民政公共服务产品,积极打造民政事业发展新的增长极,推动民政工作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运营,实现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成为了民政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对待的新课题。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对民政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提出了新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三五”时期,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按照《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5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38%左右,全省将再新增500万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面对“十三五”时期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如何顺应城镇化发展,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社区社会生活,享受相应的社区民主权利和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民政工作由城乡二元分割加快走向城乡一体化统筹,越来越成为民政部门面临的艰巨任务。
4.维护国家安全和支持军队改革对民政服务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云南地处边疆,反恐维稳任务艰巨,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紧迫。云南也是一个驻军大省,兵种齐全,军人类别复杂,涉军群体诉求日趋多元化,群体性上访呈频繁趋势,加之军队重大改革的加速推进和裁军30万重大决策的全面实施,更加对民政部门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云南的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全省民政部门任重道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的要求,加大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的改革创新,切实维护好涉军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九届十三次和十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发展战略,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民政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民政领域的各项创新,不断增强民政事业发展活力,全面巩固提升民政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发展目标
以深化改革为主线,以满足各类服务对象多层次、多元化需求为目标,以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机制作用,调动民政领域体制内外各种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推进城乡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形成有机联系、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工作推进格局,构建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化云南民政事业体系。
——进一步提升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形成制度完善、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对象精准化、标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管理动态化。减灾救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救助,自然灾害综合防御防范能力全面提升。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社会力量逐渐成为养老服务和相关产品的供给主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增长机制,社会福利供给范围不断扩大,质量显著提升,惠及所有法定群体。
——进一步凸显民政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和社会协同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机制,加快形成以群众自治为基础、社区服务为核心、多元主体参与为支撑的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成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跨城乡、广领域、多人群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策法规健全、参与渠道畅通、覆盖领域广泛、服务成效明显的云南特色志愿服务体系和人人愿为、人人能为、时时可为的志愿服务发展环境。
——进一步强化民政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健全完善物质优待和精神抚慰并重的优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待遇,适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加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力度,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完善军休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军休文化建设,打造军休文化品牌。适应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要求,推进军供站现代化、正规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军供保障水平。
——进一步夯实民政在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健全行政区划管理机制,加强地名数据库建设,建设功能完备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推进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实现婚姻登记网络化管理。加快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实现全省县( 市、区)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全覆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在急难救助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 主要指标 | 2015年 (实际值) | 2020年 (目标值) | 属性 |
1 | 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 | 93 | ≥98 | 约束性 |
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率(%) | 10.73 | ≈15 | 预期性 | |
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率(%) | 75 | ≥80 | 约束性 | |
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年均增长率(%) | 15 | ≈10 | 预期性 | |
医疗救助补助金占自付部分比例(%) | 60 | ≥60 | 预期性 | |
2 | 20万以上人口城市拥有I类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个) | ≥3 | 约束性 | |
50万以上人口城市拥有I类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个) | ≥8 | 约束性 | ||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拥有I类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个) | ≥20 | 约束性 | ||
3 | 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城市社区覆盖率(%) | 33.6 | 100 | 约束性 |
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农村社区覆盖率(%) | 40.05 | ≥60 | 约束性 | |
养老服务设施(站点)乡镇覆盖率(%) | 55.23 | ≥90 | 约束性 | |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 23 | 35 | 预期性 | |
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 | 50 | 预期性 | ||
城市社区老年协会创建率(%) | 93 | ≥95 | 预期性 | |
农村社区老年协会创建率(%) | 77 | ≥85 | 预期性 | |
4 | 火葬区火化率(%) | 40.8 | 100 | 预期性 |
节地生态安葬率(%) | 19.2 | 35 | 预期性 | |
公墓县级区域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
5 |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个) | 4.6 | 6.5 | 预期性 |
6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省人口比例(‰) | 1 | 1.2 | 预期性 |
注册志愿者占居民人口比例(%) | 10 | 预期性 |
四、“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的主要发展任务
围绕民政事业发展目标,“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的主要发展任务如下。
(一)巩固发展托底性保障体系,增强民生保障效能
1.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推进实施对低保及其边缘群体的差别化救助,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方面的困境。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拓展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完善服务引领机制,进一步扩大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顾护理标准,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
2.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民政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加强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加强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受灾群众救助质量和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推进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救助、冬春救助等环节的精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救灾装备建设,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提升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水平,加强各级专家咨询库建设管理。
3.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推动公办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农村敬老院运营效益和护理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科学设定养老服务产品指导目录,指导支持有资质的企业有序进入养老服务产品市场,开发老年人用品用具、提供养老服务产品。建立和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制定规范基本养老服务目录,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养老服务产品的价格监管和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监督。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关爱计划,重点为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和妇女等提供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加快推进关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每年选择不低于5%的城乡社区建设运行“儿童之家”,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需要。建立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统筹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强化福利机构兜底功能,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高困境儿童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加大收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弃婴捡拾行为,研究探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儿童等困境儿童收养工作,建立完善收养评估指标体系,推进孤残儿童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涉外收养登记服务工作程序,提高收养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开展康复辅具基本服务纳入医保改革试点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托养服务等福利补贴项目。加强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监管,促进福利企业升级发展。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和媒体宣传,打造阳光福彩形象。
(二)强化社会共同参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1.深化基层民主实践。深化居民自治实践,继续拓宽居民自治的范围和途径,不断丰富居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保障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自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居民会议和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完善民情恳谈、社区论坛、社区听证、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内容和方式,在社区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民主协商活动,促进基层民主协商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
2.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推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快智慧社区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平台作用。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权责边界,建立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大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工作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探索衔接城镇发展、保留乡土特色、符合农民需要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大力培育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典型。加强农村社区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发展面向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帮扶等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序推进存量社会组织换证工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手段,创新监管和服务模式,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信息公开,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教育培训,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行业服务效能。加大政策宣传,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
4.培育专业化和补充型工作力量。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工作与民政工作、社会治理的融合发展。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加大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购买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可及性。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为“三区”培养急需紧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两工互动”机制。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和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网络体系,推进志愿者制度化建设。
(三)深化双拥优抚安置改革,提升服务国防建设能力
1.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按照“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军民融合发展思路,从思想观念、目标规划、政策法规、建设任务、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推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巩固“双拥在基层”活动成果,全力协助部队完成教育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任务,大力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智力、文化、法律等拥军活动,主动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培养发掘社会拥军典型。
2.推进优抚政策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对接。完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通过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和形式多样的医疗活动,基本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通过自我保障、政府补助、社会优惠相结合的方式,着力解决低收入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社区优抚对象服务平台,创新优抚服务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新时期适合优抚对象的物质保障与精神抚慰并重的抚恤优待政策,推动解困型优待向补偿型优待转变。
3.推进安置工作创新发展。协调挖掘岗位资源,科学合理制定下达城乡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计划,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城乡退役士兵就业上岗。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建立和完善安置部门、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合作机制,开展订单式、定岗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举办招聘会、供需洽谈会等方式,为退役士兵就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促进城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稳定就业。调整完善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城乡一体化免费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并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模式。
(四)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1.提升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能力。优化城市型政区设置,科学统筹撤县设市(设区)工作,推进中心城市以优化空间结构为目标的增设市辖区工作。有序开展撤乡设镇和撤乡镇设街道工作,做好以特色小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撤乡设镇工作。加强行政区划法制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政策,提升依法治界工作水平,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探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手段和方式方法,深化平安边界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边界创建活动。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促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地名文化和地名公共服务建设。
2.强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效能。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形成完整的、覆盖全省的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加快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部门之间的数据联动共享机制,对婚姻登记机关、人员和工作绩效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异地登记,在县级民政部门婚姻机关全面开展网上预约服务。加强婚姻登记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全省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婚姻登记队伍服务效能。
3.推动殡葬公共服务优质化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科学划定、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分火葬区、土葬改革区、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三类,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治丧、文明低碳祭扫。坚持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分开,优化调整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简化窗口办理手续,加强殡仪馆和公墓管理,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逐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范围,不断提高减免、补助水平。加强殡葬中介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净化殡葬中介代理市场环境。
4.提高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临时遇困流动人口临时救助配套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作用。根据救助对象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提供必要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强化内部管理,推进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机构服务管理质量。
五、“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十三五”时期,为加快云南省民政事业的改革创新,激发民政事业的发展动力和活力,重点实施以下改革举措。
(一)全面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精准化发展
严格落实各项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开展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准确性。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研究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支持政策,指导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制度,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相互补充。
(二)积极探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社会化运作模式
积极发挥市场在灾害风险转移中的作用,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对全省农村家庭实施包括地震在内的自然灾害保险和人身伤亡保险。建立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专家参与决策咨询、灾害评估、风险防控、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学术科研机构、社会资本参与防灾减灾科研开发。健全政府购买服务赫然费用补偿制度,加大灾害教育、防灾救灾技能培训、灾后救援、社区防灾减灾、第三方评估等服务的社会购买力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需求发布和信息导向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服务平台。积极探索重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专业社工介入机制,推动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积极探索防灾减灾国际合作模式,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私营机构参与国际减灾合作。
(三)不断加大养老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力度
不断扩大养老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承包、一院两制、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政府财政给予的建设补助、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也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积极构建智慧养老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有效对接。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护理员培训激励机制,依托养老机构在人员储备和护理实践技能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打造基础型养老护理培训基地。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
研究制定与直接登记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社会组织自觉自律、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为契机,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研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推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探索建立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基金会年度报告制度、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认定和监管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大力发展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科技文化等社会组织。争取专项资金和配套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或创业基地。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各种支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
(五)加快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加快我省地方慈善立法工作,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慈善主体培育力度,支持多种形式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慈善组织登记制度、认证制度、退出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培育慈善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制定规范个人募捐、媒体募捐、网络募捐等募捐活动政策,规范股权捐赠、不动产捐赠、知识产权捐赠等新型慈善行为,建立慈善组织对慈善资源使用效益评估标准,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推动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慈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化。
(六)着力打造民政综合改革示范区
按照自愿申报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条件成熟的州市,签署厅市(州)合作协议,省、州(市)两级共同打造民政综合改革示范区,在资金分配、民政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运营管理、投融资体系建设等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在重点工作领域进行改革试点和先行先试,为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探索可行路径、提供可复制范本,并以此辐射带动全省,提升民政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鼓励支持未列为示范区的州(市)学习借鉴示范区经验,积极开展民政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民政系统形成点面结合、典型带动、齐头并进的改革深化局面。
六、“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的重点建设工程
(一)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提升工程
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服务标准,加强服务力量、服务设施和设备配备。加快省级信息化工作平台建设,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的整合、集成,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专栏1: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1.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建立1368个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2.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
(二)防灾减灾强本固基工程
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工程,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各有关部门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快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减灾示范社区、科普宣教基地等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救灾应急装备建设,推进新技术实战应用。
专栏2: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1.建设云南省减灾中心。 2.建设云南省防灾减灾虚拟教育馆。 3.在云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区改扩建6600平米的自动化立体库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建设。 4.改扩建9个州市储备库、55个县级储备库。 5.在高灾害风险区选择10个重点乡镇打造具有云南省山地特色的乡镇防灾减灾体系。 6.在全省创建2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打造150个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 7.建设50个县级I类应急避难场所。 |
(三)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统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养老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推进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老年康复中心、老年人就餐点等社区为老设施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环境。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智慧养老。
专栏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1.建设1个省级养老示范基地。 2.新建1个州(市)级和1个县级城市公办养老示范机构。 3.新建、改扩建33个城市公办老年福利机构。 4.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1750个。 5.新建、改扩建300所农村敬老院。 |
(四)城乡社区服务网络组建工程
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县(市)、乡(镇)、农村社区三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推动社区公共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一体化发展。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加强一体化社区信息服务站、社区信息亭、社区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构建“智慧社区”发展格局,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及其相邻服务设施的共享程度。
专栏4:城乡社区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1.建设云南省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中心),并逐步实现与州市级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联网。 2.建设650个城乡社区服务站。 3.在6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
(五)国防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加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投入,实施境内外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配合民政部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工程,为全社会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创造良好场所。加大光荣院、优抚医院建设力度,确保重点优抚对象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加大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力度,对普通军供站进行维修改造,为新建军供站配齐军供保障设备,提升军供保障能力水平。
专栏5:优抚安置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1.组织实施20个战区烈士陵园维修改造项目。 2.在滇东南新建1所优抚医院。 3.新建88所光荣院(复退军人疗养院)。 4.对全省23个军供站进行维修改造。 |
(六)公共服务效能提升工程
以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库为支撑,加快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大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加强民政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殡仪馆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重点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覆盖全省的殡葬服务设施网络。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大力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专栏6: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1.建设云南省国家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平台。 2.新建54个县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3.对20个基础设施落后的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维修改造。 4.新建14个县级殡仪馆。 5.对33个基础设施落后的殡仪馆进行维修改造。 6.新建66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7.培育1000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七)民政信息化建设工程
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民政转型跨越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民政工作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全省民政“互联网+”进程,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民政服务模式,促进民政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推动民政业务与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发展。建立完善以网络资源为载体、以应用平台为手段、以数据中心为基础、以信息共享为方向的民政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加大基层民政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管理统一、服务共享的基础支撑环境,不断提升民政工作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
专栏7:信息化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建设云南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 |
七、“十三五”时期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推动滞后于发展需要的民政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积极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建立健全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民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法治格局。
(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
加快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健全完善民政业务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大民政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力度,推动标准建设和业务工作融合式发展,形成事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成果转化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体系,促进民政工作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发展。
(三)完善民政资金投入机制
探索建立民政保障资金各级政府合理分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省级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规范的民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地区、边境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发挥省级投资的撬动作用,带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促进地区间、城乡间民政事业的均衡发展。注重发挥投资对民政事业增长的关键作用,通过制度建设、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方式,拓宽民政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民政科技研发,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稳定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和彩票公益筹集额度,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完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强化民政能力建设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加大对基层的倾斜力度,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为基层民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采取设置基层民政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加强民政领军人才、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培养、考核表彰、选拔使用、激励约束机制,搭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平台,不断优化民政人才建设环境,激发各类人才活力,为民政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五)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各级民政系统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做好本地区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与省级规划的衔接工作,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工作任务、改革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督导工作,积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