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相关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解决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省人防办组织编制《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云防规〔2021〕1号),现将编制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则》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省“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二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职责。明确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分明。同时强化与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服务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是解决完善基层反映的难点问题。在调研的过程中,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多次反映,人防工程的中止和终止建设情况处理难,在《管理办法》中进行了明确。

二、起草过程

在日常的质监工作实践中,省人防质监站注重加强与监管对象的交流沟通,全面掌握、认真分析文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修订文件打下了基础。2021年3月起,分别赴昆明市、丽江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省人防质监站于9月初完成文件初稿编制工作。11月3日起,先后完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内征求意见、向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的工作。对于各单位提供的修改意见,省人防质监站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修改,法规宣传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经过省人防办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人防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职责

进一步明晰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职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本级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州(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二)参建单位及服务机构质量责任

本办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参建各方主体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质量监督程序、内容与方法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内容与方法进行了明确。结合云南省工程审批改革及相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在原《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创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段与模式办法。比如“互联网+监管”模式进行质量监督,结合省政府相关要求,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处理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停工问题时,结合《建筑法》,明确了人防工程中止和终止的情形以及办理条件。

(四)竣工验收与备案

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验收时监督的内容、质量监督报告出具、质量监督档案及人防工程竣工备案等内容。

(五)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法规执行效果,《管理办法》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加强责任主体单位和服务机构诚信体制建设,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各类信用行为进行归集、推送、发布,全面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这是对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实。

 

相关文件: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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