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决定新增“远程血糖监测”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远程血糖监测”等2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授权具备条件开展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新增试行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规范定价程序,合理制定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同时,将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文件报送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解读:《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远程血糖监测”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