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药品耗材
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医保〔2019〕178号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确保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招标采购
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为云南省药品耗材招标采购提供咨询、评标、议价和处理投诉申诉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工作需要,成立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科学设置专家库,分设药品和耗材评标专家两个子库。评标专家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专家的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定期调整专家,保证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包括药学和医学专家。医学专家包括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各学科专业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专业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专家遴选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医疗保障局向相关单位发送推荐函;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本人自愿如实填写《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推荐表》,所在单位对专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评通过后,由单位推荐至省医疗保障局,并出具推荐专家医德证明材料;
(三)推荐人选资料经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梳理和初审后,送局机关纪委复审,复审合格的,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专家名单导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与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工作;
(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评审药品耗材招标采购相关项目,对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被评审单位作出解答或者说明;
(三)依法依规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四)按照规定取得参与评标、评审工作的相应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省医疗保障局的委托,承担相关药品耗材招标采购评标工作;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对药品耗材招标采购方案、文件、采购清单提出意见建议;
(三)配合省医疗保障局处理药品耗材招标采购中发生的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第四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条 根据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的要求,由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抽取专家,机关纪委现场监督,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从抽取专家到开展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报告局机关纪委重新抽取专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专家工作纪律和评标规则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守工作纪律,在评标工作中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现金、宴请、财物,不得以省医疗保障局评标专家名义接受邀请或者提供技术服务谋取私利;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息资料,未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四)对于利益相关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纪律条款。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药品耗材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以推荐的形式选出专家组组长1名,专家依次独立发表意见,组长综合考虑各专家的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各专家签字确认,专家组对评审意见负责。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六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专家的使用、管理和专家系统的动态维护,组织专家参加相关评标工作。
第十七条 对涉及重大或特殊事项评审,需邀请专家库以外专家参加的,由省医疗保障局发函至相关部门推荐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费按《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处理;
(二)评审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三)未经许可,以省医疗保障局专家名义组织活动;
(四)借评审或核查之机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五)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和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接受省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