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69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结合我省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现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不论过去是否参加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都应一并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成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判刑、劳教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在判刑、劳教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只能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享受规定待遇。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有关补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6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且属于低收入者或重度残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判刑、劳教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政策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补缴到规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判刑、劳教前参加职工医保,在服刑、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仍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