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云南省非煤矿山“小、弱、多”、一般事故多等短板弱项,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聚焦“两个根本”,从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控等8个方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一是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提出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2024年至2026年,实现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
二是强化源头管控。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前述规定的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科学合理设置矿权,对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和矿山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开采相互影响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新设采矿权的情况提出了刚性约束。
三是强化转型升级。以县为单元,由各县级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林草、水利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分别给每一座非煤矿山贴“四个一批”(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标签,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明确是保留、改造、整合还是关闭,并附相关理由,在充分征求意见、强化政策宣传、科学合理规划优化矿山布局基础上,由县级政府报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到2026年底,原则上各州(市)非煤矿山数量要在2023年的基础上压减30%以上。
四是强化清理处置。常态开展非煤矿山清理处置,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对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审批等办理条件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对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依法关闭退出;对继续保留的,各有关部门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加快办理。通过对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分析研判和清理处置,有效解决历史上形成的“僵尸矿山”问题。
五是强化责任落实。扣紧压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在建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否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