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在云南海埂会堂召开,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我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强化非煤矿山源头管控、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8个方面,对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出台背景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先后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安全工程三年行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工作,全省非煤矿山数量和事故均大幅度下降,近2年未发生较大事故,20多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虽然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小、弱、多”、一般事故多等短板、弱项,我省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列为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省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从根本上破解非煤矿山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8部分,共19条措施。从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行政许可、推进转型升级、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压实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等8个方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减量提质、强基固本,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露天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要求。
二是强化转型升级,通过严格执行“四个一批”,明确提出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压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2024年至2026年,实现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
四是注重化解历史包袱,对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分析研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明确矿山是继续保留还是关闭退出,有效解决历史上形成的“僵尸矿山”问题。
重要作用
《若干措施》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必要措施,是落实“两个至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解决云南省非煤矿山“小、弱、多”状况,有利于解决非煤矿山历史遗留的积弊,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非煤矿山安全领域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对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云南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全力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风险,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绿色、环保、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减少非煤矿山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一是持续强化依法依规治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动企业依法办矿、科学管矿,堵塞盲区漏洞。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方位扣紧压实责任链条,真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作为基础抓实抓紧,将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首要抓严抓细,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关键抓紧抓牢,有力解决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空转等突出问题。
二是持续强化矿山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政策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不让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矿山进入市场。从安全监管层面,要采取严格专家把控、实质内容审查、现场核查等措施,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对设计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矿山存在生产系统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一律不予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倒逼企业整改达标,避免矿山“先天不足”或“带病运行”。
三是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严禁在距离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立的露天非煤矿山应当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非煤矿山,由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的非煤矿山,要举一反三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四是持续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督促指导非煤地下矿山企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切实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所有生产建设非煤地下矿山重新确定灾害等级。对灾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采掘作业。非煤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要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推进“四个一批”落地见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若干措施》明确了在新一轮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各地制定“四个一批清单”(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工作流程及时间表和路线图。具体要求是:以县为单元,由各县级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林草、水利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经充分征求意见,上述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分别给每一座非煤矿山贴“四个一批”标签,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明确是保留、改造、整合还是关闭,并附相关理由,交本地县级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汇总各方意见后提交本级政府研究。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山布局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四个一批清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确定的名单类别,依法依规、按时按质按量推进实施。到2026年底,原则上各州(市)非煤矿山数量要在2023年的基础上压减30%以上。
记者:在落实《若干措施》的过程中,省生态环境厅主要的职责是什么?会如何加强监管?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样,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所以对非煤矿山,省生态环境厅既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也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省生态环境厅主要通过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环保督察等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对非煤矿山环境监管。事前,严格环境准入,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中,对建设项目,主要加强“三同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已投产矿山,加强执法监管,督促企业规范开采,加强环保设备管控,严格污染物大量排放。事后,主要督促企业在矿山关闭或尾矿库闭库前,严格规范闭坑、闭库,及时完成生态恢复及土地复垦。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省生态环境厅都将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发现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职不到位的,还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行督促整改。
记者:《若干措施》下发以后,自然资源部门将如何规范非煤矿山的采矿权设置?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部门将认真落实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一盘棋”工作要求,继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矿种勘查开采方向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落实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提升矿产资源对产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是严把矿业权“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若干措施》等管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
三是依法推进矿业权分类处置。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四个一批清单”,依法做好矿业权分类处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的非煤矿山,在属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依法办理矿业权注销;对属地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非煤矿山按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加快矿业权登记手续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