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经国家统计局和云南省统计局审批的云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如下:
一、2023年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云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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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2023〕30号 |
2022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4年1月。 |
云南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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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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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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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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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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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2023〕38号 |
2022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4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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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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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园区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 |
国统制〔2023〕75号 |
2023年7月 |
(二)云南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云南省教育厅 |
云南省中小学校教育装备统计调查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1号 |
2026年1月 |
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
云南省全国禁毒示范创建城市禁毒知识知晓率调查 |
云统调查字〔2023〕2号 |
2023年3月 |
云南省商务厅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3号 |
2026年2月 |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
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4号 |
2026年3月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云南省健康县城“食安心”行动餐饮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
云统调查字〔2023〕5号 |
2023年12月 |
云南省能源安全监测中心 |
云南省煤炭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6号 |
2026年4月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云南省按经济成分划分的地区生产总值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7号 |
2026年4月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第7届中国—南亚博览会暨第27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8号 |
2023年12月 |
云南省体育局 |
云南省体育旅游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字〔2023〕9号 |
2023年11月 |
云南省体育局 |
云南省体育消费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字〔2023〕10号 |
2023年11月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旅行与运输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11号 |
2024年9月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中药材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12号 |
2026年6月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3〕13号 |
2026年11月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
云统调查字〔2023〕14号 |
2024年4月 |
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
云南省全国禁毒示范创建城市禁毒知识知晓率调查(2024) |
云统调查字〔2023〕15号 |
2024年3月 |
巧家县统计局 |
巧家县创建国家卫生县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地)字〔2023〕1号 |
2023年12月 |
昆明市统计局 |
昆明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 |
云统调查(地)字〔2023〕2号 |
2024年6月 |
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云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在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公布,经云南省统计局审批的云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将以电子版形式在云南省统计局外网(http://stats.yn.gov.cn/)“统计业务—统计管理”栏目进行公布。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