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国家统计局对2023年1月制定的有关试行统计监测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制度》(简称《监测制度》)。
根据《监测制度》规定,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的范围为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11个省(市)。该制度共包括4张综合报表,分别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年报、长江经济带城市统计监测年报、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季报和长江经济带城市统计监测季报。
根据国家统计局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统计监测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简称“监测办公室”)设在湖北省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测制度》。根据《监测制度》规定,国家统计局相关司级单位按照分工向监测办公室提供长江经济带全域相关指标数据,各相关省(市)统计局向监测办公室报送本省(市)指标数据。《监测制度》所产生的统计成果,主要通过长江经济带资源共享平台、《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季报》等形式发布。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近年来高度重视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统计监测制度。2023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建立了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的试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还开展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数课题研究工作、长江经济带发展季度统计监测分析等一系列重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接下来,国家统计局和相关地方统计机构将认真执行《监测制度》,切实提升统计监测分析质效,深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统计力量。
来源:中国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