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云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日前印发了《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事业发展、统计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等配套实施文件,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统计改革发展的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指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2022年11月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2023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对统计部门和云南省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意见做了进一步的安排。要求到2023 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统计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共包括四章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步骤等,明确《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适当等5条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共12条),主要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发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书面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包括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包括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10种统计违法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时候的裁量档次。各裁量档次认真总结云南省近年来统计执法检查实践,充分结合云南统计调查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范围,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罚款的档次,确保统计行政处罚与云南统计调查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公正、客观、适当,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第三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共4条),主要就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处罚等相关内容,结合云南省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做进一步细化。同时结合《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要求,编制了“减免责清单”,分别编制了《云南省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云南省统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云南省统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事项4项共10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事项4项共15种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事项4项共15种适用情形。
第四章附则(共3条),主要就《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数额”和“违法比例”计算方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三、贯彻落实要求
下一步,云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自由裁量权基准》贯彻落实。一是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标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统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法治工作考核、统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充分了解《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对全省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全省统计法治工作水平,为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统计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