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公安厅修订了《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云南省公安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建忠    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副组长:肖    峰    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李    力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刘咏赞     厅警令部主任

成  员:厅直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各1名分管领导。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刘咏赞(兼) 厅警令部主任

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政治部、法制总队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督促厅直单位抓好工作落实,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一至十八条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内容。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主动公开各项信息。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23年修订版)》。

(三)主动公开渠道

1.云南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www.gonganting.yn.gov.cn);

2.“云南警方”微信(账号:“云南警方”ID:ynjfwx)、微博(账号“云南警方”链接:https://www.weibo.com/u/2997829562)、抖音(账号:“云南警方”ID:YnSir)、快手(ID:YnPolice)、头条号(链接:https//www.toutiao.com/c/user/52155097781/#mid=52155097781)等互联网政务媒体;

3.专题新闻发布会,“金色热线”直播等;

4.电视、报纸、广播等公共媒体;

5.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联系方式:0871—6305229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公安厅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省公安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云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1—63052292;传真号码:0871—63052292;电子邮箱:3500095952@qq.com;邮政编码:650228。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代填。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箱、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Login)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填写《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云南省公安厅公布的电子邮箱(3500095952@qq.com)提出申请。

云南省公安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云南省公安厅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并予以答复。若工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时限将告知申请人。

1.云南省公安厅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云南省公安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属于《条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云南省公安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云南省公安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云南省公安厅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若申请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云南省公安厅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云南省公安厅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不属于云南省公安厅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云南省公安厅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云南省公安厅已经公开的信息,云南省公安厅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按照《条例》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云南省公安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云南省公安厅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云南省公安厅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云南省公安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云南省公安厅将不予公开。云南省公安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8.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云南省公安厅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应当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投诉。监督电话:0871—6305230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邮编:65022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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