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13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人〔2022〕49号)要求,现就扎实有序推进2024年“头雁”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遴选培育对象
(一)严格条件范围
1.严格按照4项基本条件遴选: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作为培育对象。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2.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聚焦粮油等大宗产品生产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帮扶产业,加强带头人培育,将优秀的到乡大学毕业生、回乡能人、返乡农民工、入乡企业家等纳入培育范围。
3.对已选派过“头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再重复选派人员参加培育。
(二)严格遴选程序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学员遴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业务科室熟悉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的优势和联系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能作用,及时将“头雁”项目政策传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确保带头人知晓并自愿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首推责任,认真进行筛选,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报送人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做到优中选优,保证“头雁”学员遴选质量。
(三)严格任务落实
2024年全省计划培育“头雁”800人。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任务分解表》(附件1),严格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做好学员遴选。
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把好人选入口关,将宣传发动和遴选学员的责任切实落实到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各相关业务科室,并请“头雁”学员、村“两委”成员等多方协作,务必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务必确保人选质量。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接未参加培育的2023年储备学员,按程序将其作为首选学员纳入培育。
2024年9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推荐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自愿参训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报送省“头雁”项目办公室。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头雁”项目办公室反馈的初步审核通过的学员名单,及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按照个人申请、县级和州(市)级两级审核推荐的程序,填写学员申请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信息后下载纸质表并盖章报送省“头雁”项目办公室。
二、加强综合配套支持
(一)强化政策支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优化政策举措,系统集成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制定专门性政策,对“头雁”进行针对性支持。按照支持政策清单化、项目化、机制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系统集成配套政策措施,将我省项目实施方案中“综合支持”的有关要求落实落地落细,鼓励探索创新性支持政策,帮助“头雁”学员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支持其更好发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要切实落实财政支农资金同等条件下向“头雁”适度倾斜。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在“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等建设中,要充分吸纳“头雁”学员参与。
(二)强化服务指导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头雁”联系服务工作,并为每名“头雁”配备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要指导“头雁”学员推进品牌建设,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等项目支持政策。积极组织“头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帮助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推动“云品出滇”。
(三)强化保障激励
“头雁”培育经费中央财政补助人均不超过2万元,往返学校交通费由学员个人承担。鼓励各地和培育机构通过设立奖学金、创业基金、表扬评优等形式,对优秀学员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头雁”学员学习积极性和产业发展主动性。鼓励引导、加强指导、优先推荐“头雁”学员参与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人才评价,将“头雁”先进典型按程序纳入各类评优表彰。
三、加强示范引领
各地要加强“头雁”产业发展、联农带农、荣誉获得等方面情况的跟踪了解,并组织“头雁”定期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示范引领”模块填报更新信息,做好审核把关,确保完整准确。要引导、指导“头雁”通过领办合作社、农事服务、业务培训、信息咨询、营销对接、品牌建设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紧密的资源公用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抵抗风险水平,在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抱团发展。
四、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培育机构及计划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遴选确定华中农业大学、中山大学、云南农业大学作为2024年我省“头雁”项目培育机构。将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各培育机构集中授课时间及地点计划如下:
华中农业大学(武汉):计划10月9日至12月20日开展线下集中培训4期,开设果蔬产业班、畜禽产业班、茶叶产业班和综合班。
中山大学(广州、深圳):计划10月下旬启动线下集中培训4期,开设经营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和农产品品牌营销与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各2个班。
云南农业大学(昆明):计划9月至12月开展2期线下集中培训,每期培训分两个阶段完成。其中第一阶段分别于9月、11月开展14天通识课教学和现场教学;第二阶段于12月开展8天专业课教学。开设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与营销、茶叶、花卉、蔬菜、中药材、水果、牛羊、生猪9个专题。
(二)配合组织学员参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培育机构组织学员按时参训,督促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育任务,做好学员跟踪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选派专人跟班督学。
(三)维护管理人员信息
各州(市)、县(区)联络员及管理员有变化的,请按照《云南省“头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附件4)及时填报变更人员信息。
(四)加强经验总结交流
各地、各培育机构要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讲好“头雁”故事,推荐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加强媒体宣传报道。组织“头雁”学员关注和用好“头雁兴农”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宣传媒介,共同打造“头雁”信息交流之家。
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培育工作总结和1~2个典型案例的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报送省“头雁”项目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宣传与人才工作处:莫文娜 0871-65749570。
省“头雁”项目办公室:徐梅、杨春云 0871-65321777,903132827@qq.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