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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能源局职能职责

发布时间 : 2022-03-01

一、云南省能源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云南省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和改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拟订煤炭、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要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核准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能源、能源行业节能固定资产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四)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拟订全省重要能源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

(六)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有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查处工作。

(八)组织推进能源对外交流合作。

(九)参与拟订与能源有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云南省能源局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能源绿色高质量发展,构建统一领导、管理顺畅、高效运行的能源管理体系。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重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能源投资项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云南省能源局提出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下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能源局联合申报能源项目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

(2)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天然气紧急调度工作,云南省能源局配合参与研究。

2.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能源局拟订重要能源储备规划,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3.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能,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0871-64885665(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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