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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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23-09-28
《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19:28     浏览次数: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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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3月,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云粮规〔2020〕1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宏观上初步建立起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效防止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从实际工作效果看,《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分工不够明确清晰,适用面不够广泛,操作性不够强,各部门间协调处置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处置实施的效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监管水平,经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按照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云粮规〔2023〕1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相关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关于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的通知》(食安办发〔2021〕11号)等。

(三)会议精神。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

三、主要措施

(一)调整适用范围

《处置办法》增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超标粮食的监测、储存、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处置办法》明确超标粮食的定义是指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小麦等原粮。当玉米为食用用途且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时,纳入超标粮食处置和监管范畴内。玉米在作为饲料用粮使用时,应当按照饲料卫生标准要求,不适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二)细化职责分工

据实际工作需要,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删除自然资源部门,增加公安部门;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治理”;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负责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相关领域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三)压实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增加了粮食经营者的定义,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细化了粮食经营者销售的粮食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时处置要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报报告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了明确规定:超标粮食不得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完善超标粮食的监测机制

《处置办法》细化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超标粮食监测制度和超标粮食监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并健全规范了监测发现超标粮食的报告、启动预案等响应机制。明确了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明确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式

在原有基础上,《处置办法》增加了处置企业的定义,细化了超标粮食分类处置要求,明确了“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

(六)加强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管理

处置企业所在地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通报内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以确保粮食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应当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强化超标粮食的监督检查

明确了监管的部门职责、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检查行为等;当地县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检验机构、粮食收储企业及处置企业开展超标粮食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或联合抽查。对违反超标粮食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9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1月1日。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云粮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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