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2024-02-07 14:50: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前 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采伐原则、采伐类别、采伐年龄、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管理等。本《规程》结合试行阶段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魏雪峰、杨启运、余涛、王雁、瞿林、徐伦先、程静、宋永全、张林艳、张以棚、吴兴华、杜宇航、陈晓东。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胡志林、陈玉桥、王革、余昌元、张成程、许彦红、刘敏、白祖云、李恩良、杨德勇、王德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采伐原则

4.1 生态优先

4.2 分类经营

4.3 合理利用

5 采伐类别

5.1 商品林采伐

5.2 公益林采伐

5.3 特殊情况采伐

6 采伐年龄

6.1 主伐

6.2 更新采伐

6.3 抚育采伐

6.4 低效林改造采伐

6.5 其他采伐

7 伐区调查设计

7.1 设计深度

7.2 伐区区划

7.3 伐区调查

7.4 采伐生产设计

7.5 更新设计

8 伐区管理

8.1 伐前公示

8.2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8.3 伐区拨交

8.4 安全生产

8.5 伐区作业监督

8.6 档案管理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6621 母树林营建技术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LY/T 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724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2012 林种分类

LY/T 2908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木采伐 forest cutting

根据森林资源经营管理需要和林木生长发育状况,将林地中的林木伐倒、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

3.2 伐区 cutting area

同一年度内用相同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在地域上相连的森林地段,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施工、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单位。

3.3 森林成熟龄 forest maturity

森林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达到最符合经营目的时的状态。根据森林经营目的不同,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防护成熟和经济成熟。

3.4 自然成熟龄 natural maturity

林木或林分生理上达到自然衰老(枯萎)时的状态,也叫生理成熟。

3.5 数量成熟龄 quantitative maturity

林木或林分材积生长量或蓄积平均生长量达到最大时的状态。

3.6 工艺成熟龄 technology maturity

林木或林分在生长过程中,目的材种平均生长量最大时的状态。

3.7 防护成熟龄 protective maturity

林木或林分发挥防护作用最大时的状态。

3.8 经济成熟龄 economical maturity

林木或林分生长发育过程中,经济收益最高时的状态。

3.9 采伐类型 harvest type

根据生产需要和树木生长特性,对林地上符合特定要求的林分或林木按不同性质进行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的类别。包括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3.10 主伐 harvest cutting

为获取木材而对用材林中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包括皆伐、择伐和渐伐等采伐方式。

3.11 抚育采伐 tending cutting

对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用林的幼龄林、中龄林和近熟林,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和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量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培育周期的营林措施。抚育采伐又称间伐,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等采伐方式。

3.12 更新采伐 regeneration cutting

为了恢复、提高或改善防护林和特用林的生态功能、进而为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所进行的采伐。

3.13 低产(效)林采伐 low yield or efficiency forest cutting

对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林分结构和稳定性失调,林木生长发育迟滞,系统功能退化或丧失,导致森林生态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下相同林分平均水平,不符合培育目标的林分,通过采伐低产(效)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

3.14 其他采伐 other forest cutting

指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他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

3.15 皆伐 clear cutting

将伐区内所有林木一次全部伐完或几乎全部伐完的主伐方式。

3.16 择伐 selection cutting

在林内每隔一定时期采伐一部分合乎经济要求或具有一定特征的成熟林木的主伐方式。

3.17 渐伐 shelterwood cutting

在一定年限内,一般都在一个龄级期内,分数次(2~4次)采伐完伐区内林木的主伐方式。

3.18 透光伐 release cutting

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阶段,当目的树种林木受上层或侧方霸王树、非目的树种等压抑,高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

3.19 疏伐 thinning cutting

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中龄林或近熟林阶段,当林木间关系从互助互利生长开始向互抑互害竞争转变后进行的抚育采伐。

3.20 生长伐 accretion cutting

在中龄林或近熟林阶段,当林分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进行的抚育采伐。

3.21 卫生伐 sanitation cutting

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以改善林分健康状况为目标进行的抚育采伐。

3.22 采伐强度 thinning intensity

采伐强度包括蓄积采伐强度、株数采伐强度,分别是采伐木的蓄积、株数与采伐小班的总蓄积、总株数之比。本《规程》除特别指出株数采伐强度外,采伐强度均指蓄积采伐强度。

3.23 森林更新 forestry regeneration

森林采伐后,通过天然或人工方法,使新一代森林重新形成的过程。通常分为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

4 采伐原则

4.1 生态优先

严格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尊重自然演替规律,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尽量减少因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等产生的影响。

4.2 分类经营

生态公益林严格保护,从严控制采伐;天然商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人工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

4.3 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及林下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等多种效益。

5 采伐类别

分为商品林采伐、公益林采伐和特殊情况采伐。

5.1 商品林采伐

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5.1.1 主伐

包括皆伐、渐伐、择伐三种。

5.1.1.1 皆伐

5.1.1.1.1 适用范围

人工成、过熟商品林。

5.1.1.1.2 技术要求

a) 一般采用块状或带状皆伐;

b) 面积大小要依地形地貌和经营水平而定,皆伐面积最大限制见表1。坡度25°以上的山区应采用沿等高线的横山带带状皆伐,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不造成水土流失;

c) 伐后实施人工更新,或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相结合,但要达到更新要求;

d) 容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地段,沿山脊、沟谷、山脚应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带;短轮伐期用材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在做好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可不设置保留带。

 

 

5.1.1.2 渐伐

5.1.1.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实施皆伐后易发生自然灾害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5.1.1.2.2 技术要求

a) 一般采用二次或三次渐伐法;

b) 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4左右;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c)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

——下种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保留郁闭度0.5左右;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3左右;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d) 对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5.1.1.3 择伐

5.1.1.3.1 适用范围

a) 异龄林、复层林;

b) 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超大径阶木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c) 其他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5.1.1.3.2 技术要求

a) 择伐方式可采用径阶择伐、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凡胸径达到培育目的林木蓄积占全林蓄积超过70%的异龄林,或林分平均年龄达到成熟龄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可以采伐达到起伐胸径指标的林木;

——径阶择伐:根据对木材的要求,确定成熟林木的最低采伐径阶;

——单株择伐:在林分内伐去单株分散的、已达采伐年龄的和劣质的林木,伐后林内空隙面积较小,通常只有耐荫的树种才能更新;

——群状择伐:成群团状采伐成熟木,群团的大小根据目的树种苗木对光照等生态因子的适应程度而定,如阳性树种最大群团直径约2倍于周围树高。

b) 坚持“采坏留好、采老留壮、采大留小、采密留匀”的原则,按各层林木的组成和生长状况选择采伐对象,把采伐和育林有机结合起来;

c) 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林分平均高,蓄积量择伐强度不超过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d) 伐区调查时要先确定保留木,将能达到下次采伐的优良林木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

5.1.2 抚育采伐

主要采用透光伐和生长伐。

5.1.2.1 透光伐

5.1.2.1.1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幼龄林可进行透光伐:

a) 郁闭度在0.9以上,或郁闭度0.8以上、分布不均的人工幼龄林;

b) 郁闭度在0.8以上,或郁闭度0.7以上、分布不均的天然幼龄林;

c) 郁闭后目标树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制的幼龄林;

d) 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标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

5.1.2.1.2 技术要求

a) 人工林采伐强度≤40%;

b) 天然阔叶林采伐强度≤20%,天然针叶林采伐强度≤30%;

c) 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d)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应进行补植;

e) 采伐后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f) 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5.1.2.2 生长伐

5.1.2.2.1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中龄林和近熟林进行生长伐:

a) 郁闭度0.8以上;

b) 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标树较多、分布均匀;

c) 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

5.1.2.2.2 技术要求

a) 人工林采伐强度≤40%;

b) 天然阔叶林采伐强度≤20%,天然针叶林采伐强度≤30%;

c) 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d)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应进行补植;

e) 采伐后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f) 生长伐后,目标树数量不减少。

5.1.3 低产林改造采伐

5.1.3.1 适用范围

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

a) 林木生长缓慢或停滞,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

b) 因树种选择不当,林分达到中龄林阶段以上,郁闭度0.3以下,无培育前途;

c) 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目的树种组成比重低于40%,生长发育受到抑制;

d) 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e) 天然更新不良,具有自然繁育能力的优良林木个体数量<40株/hm2

f) 遭受严重的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干旱、洪涝、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林分。

5.1.3.2 采伐方式

a) 皆伐改造:适用于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林,采取带状或块状皆伐;天然起源的林分不进行皆伐改造;

b) 择伐改造:适用于目的树种数量不足的低产林,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等。

5.1.3.3 技术要求

a) 坡度不大于5°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hm2,坡度6~15°时不大于5hm2。坡度16~25°时不大于3hm2。超过25°的进行带状皆伐改造,顺山带适用于水土流失较小的缓坡地带,横山带或斜山带适用于有水土流失可能的地带。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改造;

b) 择伐改造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在林下或林中空地补植耐阴的树种;

c) 改造后及时更新,更新期不超过1年。

5.1.4 其他采伐

乔木经济林、能源林,根据林木生长周期和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年龄、数量和方式。

5.2 公益林采伐

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5.2.1 更新采伐

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林分更新采伐主要采用渐伐、择伐等采伐方式,对于人工林可以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林带更新采伐主要采用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

5.2.1.1 林分更新采伐

5.2.1.1.1 适用范围

防护林中,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采伐龄的同龄林,或大径木蓄积比达到70%~80%的异龄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根据其经营目的、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需要进行更新的林分。

5.2.1.1.2 采伐方式

a) 同龄林更新采伐可采用窄带皆伐、多次渐伐和低强度择伐方式:

——窄带皆伐:达到更新年龄的人工纯林可以采用皆伐更新,一般采用间隔带状皆伐,采伐带宽小于20m,呈水平分布,最外部采伐带外最少应留出20m宽的缓冲带。

——多次渐伐: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2~3次渐伐;

——低强度择伐: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更新。一般实行群状择伐,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b) 异龄林:对需要更新采伐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阶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阶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分别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见附录A中表A.3)。

c)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天然林,因生理衰退出现枯死、濒死等现象导致稳定性降低、生态防护功能严重退化甚至丧失,确需开展更新采伐的,必须进行设计和审批。

5.2.1.1.3 技术要求

a) 防护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参照附录A中表A.2相关规定,特种用途林一般不小于用材林主伐年龄;

b) 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c) 对需要皆伐更新的人工林,坡度25°及以下时一次连片更新面积不得大于10hm2,坡度26~35°时连续面积不得大于5hm2,坡度35°以上或土层特别瘠薄容易导致严重水土流失的地段不得进行皆伐更新。

5.2.1.2 林带更新采伐

5.2.1.2.1 适用范围

a) 达到或超过防护成熟年龄(附录A中表A.2)的防护林带;

b) 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护林带,或濒死木超过30%以上的林带。

5.2.1.2.2 采伐方式

a) 全带采伐:适用于短窄林带;

b) 分行采伐:适用于宽林带、主林带;

c) 断带采伐:适用于宽林带、主林带、长林带;

d) 隔株采伐:适用于密度较大、整体防护效应良好,仅需对单株或多株林木进行采伐的林带;

e) 隔带采伐:适用于需要同时开展采伐更新的大面积林网。

5.2.1.2.3 技术要求

a) 全带采伐时,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保留带不少于2条,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宜结合带间更新、带内更新进行;一次性采伐长度一般不超过1000m,如确需超过1000m的,宜在带间更新或伐前更新完成后进行;采伐后形成的网格大小不宜超过50hm2;风沙区不宜采用全带采伐;

b) 分行采伐时,第一次采伐的行数强度不超过50%,每行采伐长度不超过50m,采伐行中保留段长度不应低于采伐段长度。分行采伐相邻伐带采伐间隔不低于5年,宜结合带内更新进行;

c) 断带采伐中每采伐段不超过1000m,保留段不少于采伐段长度的2倍。保留带宽度不应低于采伐段宽度,相邻段采伐间隔时间不低于5年;

d) 隔株采伐时,采伐株数强度应小于50%,采伐后应保持林带完整结构;

e) 隔带采伐时,采伐后形成的每个网格大小不超过50hm2,采伐后应保持林网完整结构,宜结合带间更新进行;

f) 采伐林带应与主风方向基本垂直。

5.2.2 抚育采伐

公益林主要采用定株疏伐和生态疏伐,卫生状况较差的林分可采用卫生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参照防护林进行抚育采伐。

5.2.2.1 疏伐

5.2.2.1.1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林、特用林进行疏伐:

a) 郁闭度0.8以上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b) 天然、飞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个龄级,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

c) 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用林应列为抚育对象: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符合条件b)、c)的,可采用定株为主的疏伐。

5.2.2.1.2 技术要求

a) 疏伐应与调整树种结构相结合,根据防护林功能分1~2次进行,伐除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b) 天然阔叶林采伐强度≤15%,人工阔叶林采伐强度≤20%,伐后郁闭度要保留在0.6以上;

c) 针叶林采伐强度≤30%;伐后郁闭度要保留在0.5以上;

d)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应进行补植;

e) 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抚育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f) 疏伐后,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g)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h) 母树林疏伐按照留优去劣、照顾结实、适当考虑均匀分布的原则,采用均匀疏伐、定株环状疏伐或自然式疏伐等,伐除枯立木、风折木、病腐木、被压木、形质低劣的不良母树和非目的树种,逐步伐去不宜留作母树的中等木;在中龄林中,如有2~3株优良母树集中在一起,可作为母树群保留;疏伐强度、保留株数、间隔期等执行GB/T 16621的有关规定。

5.2.2.2 卫生伐

5.2.2.2.1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可进行卫生伐:

a)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b) 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倒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的10%以上。

5.2.2.2.2 技术要求

伐后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a) 无枯立木、濒死木、倒木、折木;

b) 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林中空地的,要进行补植。

5.2.3 低效林改造采伐

分为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和低效特用林改造采伐,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5.2.3.1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5.2.3.1.1 适用范围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林:

a) 年近中龄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40%;

b) 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20%,土壤肥力和水土保持功能明显下降,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0.5cm;

c)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分;

d) 遭受严重的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年度受害死亡(含濒死)株数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40%以上的林分;

e) 林木90%以上为多代萌生,林相残败,结构失调;

f) 因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g) 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的林带。

5.2.3.1.2 采伐方式

a) 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人工林采用皆伐方式进行改造;

b) 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的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c) 综合改造:对多代萌生的次生林,或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萌生林木或小老树,补植适宜树种。

5.2.3.1.3 技术要求

a) 将改造小班所有林木一次全部伐完或采用带状、块状逐步伐完并及时更新;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一次连片作业面积不得大于4公顷。通过2年以上的时间,逐步更替。

b) 采伐遭受严重病虫害的低效禁伐林,需要特别审批;

c) 择伐改造强度不应大于伐前蓄积的25%;

d) 乔木林改造采伐后应及时采取造林、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

e) 林带改造采伐后,根据需要进行造林。

5.2.3.2 低效特用林改造采伐

5.2.3.2.1 适用范围

a) 林相差、病虫害严重、密度过大、早衰情况较为普遍的风景林;

b) 郁闭度0.5以下,景观质量差的林分;

c) 一般管护区内林相残破、老化、景观效果差、功能不强的环境保护林;

d) 不能满足经营功能的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等。

5.2.3.2.2 采伐方式

a) 皆伐改造:对于严重受害人工林,根据地形、林地状况,采用带状、块状或不规则形状的皆伐改造;

b) 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的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c) 综合改造:根据经营方向、目标和林分状况,综合采取带状改造、择伐改造、封育、补植等措施。

5.2.3.2.3 技术要求

a) 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b) 对风景林的改造,要采用与原树种种间关系和谐、多功能的景观树种,进行林下补植造林,以改善现有植被的林分结构;

c) 特殊管护区和重点管护区的环境保护林禁止改造;

d) 对于针对某一污染类型而营造的环境保护林,改造后要增加对该污染类型有较强抵抗力的树种的比例;

e) 对于环境保护兼旅游观光的森林,应适当增加观赏性强、季相变化明显的树种的比例,特别是应增加彩叶树种的比例;

f) 对于林相残破、老化、景观效果差、功能不强的环境保护林,可以通过更换树种或补植补播增加目的树种的数量。

g) 其他同5.2.3.1.3中a)、b)、c)、d)。

5.2.4 其他采伐

主要指实验林、母树林和种子园经营的采伐,应根据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5.3 特殊情况采伐

指除商品林采伐和公益林采伐类别外,因其他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其采伐类型均为其他采伐。

5.3.1 适用范围

a)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采伐;

b) 修筑森林防火隔离带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的林木采伐;

c) 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林木采伐;

d) 影响电力、交通、水利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

e) 地质灾害、紧急抢险救灾林木采伐;

f) 珍贵树木、教学、科研等林木采伐;

g) 自然保护地内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

5.3.2 技术要求

上述采伐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6 采伐年龄

6.1 主伐

根据不同的森林成熟类型,将森林成熟龄所在龄级的最小年龄,确定为主伐年龄,其中非国有人工商品林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确定采伐年龄,主伐年龄的确定方法见表2。其他用材林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龄级期限及龄组划分见附录A中表A.1。

 

 

6.2 更新采伐

更新采伐年龄确定方法见表3。采伐年龄、龄级期限及龄组划分见附录A中表A.2。

 

 

6.3 抚育采伐

幼龄林时期未进行透光伐的,可以延长到中龄林时期开展;中龄林时期未进行生长伐的,可以延长到近熟林时期开展;疏伐、卫生伐可以在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各阶段,根据经营需要开展。

6.4 低效林改造采伐

处于中龄林和近、成熟林阶段,或处于竞争生长和质量选择阶段的乔木林。防护林可包括过熟林阶段。

6.5 其他采伐

经济林和能源林根据经营情况自主确定采伐年龄。

7 伐区调查设计

7.1 设计深度

伐区调查设计依据采伐申请对象和数量的不同分为四类。

7.1.1 告知承诺制

申请采伐集体、个人、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含)或面积不超过5亩(含)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只需填写和签署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及承诺书(附录B)。申请采伐集体、个人、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蓄积超过30立方米(不含)或面积超过5亩(不含)的,编制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填写和签署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及承诺书(附录B)。

7.1.2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编制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内容与格式见附录C。包括简易伐区调查作业设计表(表C.1),简易伐区调查林木采伐因子一览表(表C.2)。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及承诺书见附录B。

7.1.3 合并调查作业设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其他灾害木和危险树木清理,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涉及林木采伐的,其相关报告、实施方案或相关材料中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满足办理采伐许可证要求的,可替代伐区调查设计,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不满足办理采伐许可证要求的,需进行补充调查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调查方法执行相应规范及标准。

7.1.4 标准伐区调查设计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均需编制标准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应包括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详见附录D。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录E,制图标准参照附录F。

7.2 伐区区划

采用作业区、林班、小班三级区划,或林班、小班二级区划。根据林木或林分采伐申请或管理需要,伐区跨行政区(或经营区)界线的应增加区划层级。

伐区地形地物不明显,应采用RTK、罗盘仪或高精度GPS等进行实测,伐区测线的闭合差应小于1/200。

伐区周界应设标志,标志要求明显、具体。伐区周界恰好为明显的地形地物线,如山脊线、山沟的合水线、道路、河流等,经注明后可不另作标记。

林班和小班原则上使用近期森林规划设计调查或林草管理部门确定的界线,现有小班不能满足采伐区划的除外。小班区划条件为:

a)土地权属不同;

b)林木所有权不同;

c)亚林种不同;

d)土地种类不同;

e)主要立地因子不同(坡度、坡位、坡向等);

f)优势树种或优势树种组不同;

g)起源不同;

h)林龄组不同;

i)郁闭度等级不同;

j)抚育或更新采伐公益林事权不同(分国家、地方)。

7.3 伐区调查

7.3.1 调查内容

调查空间位置(行政区划、生态区位)、地点、范围、面积、森林类别、林种、起源、树种(组)、林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郁闭度、蓄积量、材质等级、林下幼树等;调查幼树、幼苗更新条件;调查灌木、草本等;调查立地条件、海报、土壤等因子;调查林地保护等级、公益林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种类、数量、保护等级等。

森林抚育、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造林等项目依据相应规定增减调查内容。

7.3.2 调查等级与精度

7.3.2.1 调查详细等级

调查详细等级为森林资源三类调查。

7.3.2.2 调查精度

a)面积:允许误差≤±5%;

b)平均胸径:允许误差≤±10%;

c)平均树高:允许误差≤±10%;

d)每公顷蓄积量:允许误差≤±10%;

e)每公顷株数:允许误差≤±10%;

f)出材量:允许误差≤±10%;

g)郁闭度:允许误差±0.1;

h)树种组成允许相差±1成;

i)权属、起源、林种、树种不得有误。

7.3.3 调查方法

7.3.3.1 面积调查

坐标系选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根据伐区情况,采用大于1:1万比例尺地形图或经正射校正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图、航片,现地区划小班;地形地物不明显,难以区划小班界线,应采用RTK、罗盘仪或高精度GPS等进行实测,小班测线的闭合差应小于l/100。面积单位用hm2,保留4位小数。

现地调绘林区道路、保护带、水系、居民点等。

7.3.3.2 蓄积调查

根据林分情况,选用适宜的蓄积量调查方法,不论采用哪种调查方法,小班蓄积量精度必须达到90%以上。

小班林木分布不均匀且面积较小,宜采用全林每木检尺调查;

小班林木分布均匀且面积较大,宜采用抽样调查,抽样比例根据林木分布均匀程度自行确定,需在说明书内说明抽样方法和比例。

抽样调查方法有:标准地调查、样带调查、角规控制检尺等;

每木检尺必须区分树种(组)、材质等级逐株检尺,起测径级为6cm,以2cm为一个径级,按上限排外法。

7.3.3.3 材质等级调查

材质等级分为商品用材树、半商品用材树、薪材树3级。用材部分占全树高40%以上为商品用材树;用材部分长度在2m(针叶树)或1m(阔叶树)以上,但不足全树高40%的为半商品用材树;用材部分长度在2m(针叶树)或1m(阔叶树)以下为薪材树。

7.3.3.4 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的调查和求算方法

树种平均胸径:采用实测各树种的胸径(径阶),利用下式求算平均胸径。

式中:

n——径阶株数;

d——径阶值;

N——总株数。

小班平均胸径用达1成以上的各组成树种的组成系数加权求算。单位为厘米(cm),精确到0.1cm。

树高调查:分树种汇总各径阶株数,选择树高生长正常的各径阶树种测高,主要树种测3~5株,次要树种测1~3株,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各树种、各径阶林木平均高。单位为米(m),精确到0.1m。

平均树高:根据各径阶、各树种平均树高和各径阶株数加权求算小班各树种的平均树高。

小班平均树高用达1成以上的各组成树种的组成系数加权求算。

7.3.3.5 每公顷蓄积和株数计算

根据树种(组)各径阶值和平均高,用二元立木材积表(公式)计算树种径阶蓄积,再计算公顷蓄积及公顷蓄积株数。单位为立方米(m3),样地(样带)蓄积精确到0.001m3,每公顷蓄积精确到0.01m3,全小班精确到0.1m3

7.3.3.6 优势树种(组)

树种的组成按其蓄积所占的比例,用十分法表示树种组成系数,组成系数最大的为优势树种(组)。

7.3.3.7 出材率

依据木材实际生产需要,小班内选择一定数量的伐倒木进行实际造材,求算材种出材率。

7.3.3.8 郁闭度调查

在调查测线上用树冠垂直投影压线法调查,即以径级6cm以上的林木树冠垂直投影压线总长(点数)与测线总长(点数)之比计算,用十分法表示。

7.3.3.9 龄组调查

优势树种平均年龄采用查伐根的年轮、查阅造林档案和访问的方法调查记载,记至年。优势树种的平均年龄则为小班的平均年龄,按优势树种的龄组标准确定小班龄组。

7.3.3.10 灌木草本调查

用目测法调查灌木草本优势种名称和覆盖度,覆盖度以百分法表示。

7.3.3.11 更新调查

对于乔木林中的成过熟林,以小班为单位,设置1m2样方,分别树种进行幼树、幼苗调查。需满足以下要求:

a)样方总面积不少于小班面积的0.5%;

b)树木胸径尚未达到起测径阶,针叶树和硬阔叶树高31cm以上,软阔叶树高51cm以上为幼树,低于幼树标准,但已木质化的为幼苗;

c)幼苗、幼树的计数方法

——出现几个树种,取目的树种或珍贵树种;

——有若干株幼苗或幼树,均按一株幼苗或幼树计数

——同时有幼树、幼苗的按幼树计数;

——病弱,濒死及可靠性不大的幼苗、幼树不计数。

7.3.3.12 立地条件凋查

包括地形地势(坡向、坡位、坡度、海拔)、土壤(种类、湿度、土层厚度)及岩石裸露情况等。

7.4 采伐生产设计

7.4.1 采伐方式

根据森林经营目标、林分特征、树种更新特点及经济条件,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方便木材生产的要求,因林因地制宜地选定采伐方式。

7.4.2 采伐强度

计算非皆伐伐区的采伐强度时,应包括预计在采伐作业中保留木的损伤比率部分,以保证伐后留有足够的保留木和郁闭度。

7.4.3 采伐类型

根据伐区森林类别、林种、组成树种、起源、年龄(龄组)等森林资源现状,确定采伐类型。每个采伐小班只有一种采伐类型,不允许跨采伐类型设计。

7.4.4 采伐树种设计

设计采伐目的树种,确定目的树种的采伐径阶,现场确定采伐木。

用材林主伐应明确采伐的目的树种,严格控制非必要的采伐和破坏。

明确目的树种的采伐径阶,尽可能保护生长良好的中幼龄林木、母树和重点培育的大径组和特大径组林木。需要保护的林木应当挂号。

择伐和渐伐作业应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抚育采伐的采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濒死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他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抚育采伐作业分别标记采伐木和保留木,伐除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应当遵循砍小留大的原则,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低效林改造应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等。目的树种应当挂号保留。

7.4.5 采伐工艺设计

做到定向伐木,保证安全,保护好母树、幼树、保留林木及珍稀树种,严格控制伐桩高度,树木伐桩高应≤10cm。

7.4.6 材种设计

a)根据小班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集材设备和市场需求,合理设计生产原木系列产品或原条。

b)根据造材需要或实际材种出材率,计算材种出材量。

7.4.7 采伐剩余物利用及清理

对采伐残留物和造材剩余物及时清理,能利用的枝丫及剩余物必须运离山场加以利用,每公顷丢弃木材不得超过0.1m3。不能利用的剩余物则根据伐区地形状况和更新要求选择归堆、归带、散铺、填埋等方式进行清理。

7.4.8 工程设计

a) 集材

根据伐区分布、地形条件、采伐和更新方式、木材流向、工序衔接、集材设备性能等,合理选定集材方式、集材机具。

b) 归楞及装车

根据装车场(楞场)地形、存材量、运材方式、机械设备和生产技术水平,选定机械或人力归楞、装车方式,并选配相应的设备。

c) 集材道

集材道路、临时便道和林区道路等,根据伐区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的走向、路线和宽度,与采伐施工同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造林更新集材道在采伐施工后与伐区同步进行造林更新。

7.5 更新设计

7.5.1 更新方式

7.5.1.1 人工更新

包括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植株配置、整地方法、造林季节、幼林抚育措施等。

7.5.1.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包括封山育林、人工补植、补播和松土除草措施。

7.5.1.3 天然更新

包括天然下种、萌芽或萌蘖更新等

7.5.2 更新时间

实施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进行更新造林作业。

7.5.3 技术要求

具体执行GB 6000、GB 7908、GB/T 15776、GB/T 18337.3、GB/T 15163、LY/T 1690、LY/T 1000的规定。

8 伐区管理

8.1 伐前公示

建立伐前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形式、内容、期限、公示单位、公示时间等。

8.2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8.3 伐区拨交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等除外,标准伐区调查设计需要明确边界与伐木标志,确认伐区边界,核对采伐木、保留木标志(挂号)情况。

8.4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与管理应执行LY/T 1646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8.5 伐区作业监督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等除外,标准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时,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安排现场质量监督员,按规程和伐区调查设计要求监督检查并指导采伐作业。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等除外,标准伐区调查设计采伐结束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开展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参照LY/T 1646中12.1、12.4的规定执行。

8.6 档案管理

执行LY/T 1646的有关规定。

 

相关附件: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相关解读:

关于《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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