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公开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特编制《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的信息严格遵照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公开信息范围参见《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和政务新媒体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渠道

1.云南戒毒网(https://jdglj.yn.gov.cn/)。

2.“云南戒毒”微信公众号。

3.云南省档案馆(地址:昆明市西华北路119号档案大厦,联系电话:08716399264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四)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云南省戒毒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2号楼905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4189125

传真号码:0871-64189107

邮政编码:650228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云南省戒毒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dglj.yn.gov.cn)下载,复制有效。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省戒毒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戒毒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戒毒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是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6.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均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将不予提供。

  三、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规定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同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云南省戒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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