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云南省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有关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2-22 17:24

省投资促进局分别于201811月、20194月先后2次书面征求26家省级部门、16个州市政府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00余条,并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了反复完善修改。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201955日,省投资促进局第3次向省委组织部、台办、编办,省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新闻办、药监局、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等31家省级部门,以及16个州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其中,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18家省级部门,以及16个州市人民政府无意见;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科技厅等13家省级部门提出了29条修改意见,采纳26条,未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及部分采纳的分别是:

(一)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将“加大利用外资财税支持力度”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支持政策”有关内容,修改为:“对在云南新增资产性投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鼓励类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省财政按其新增资产性投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轻资产类外商投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经与省财政厅、商务厅、外管局多次研究,我局未采纳该条建议,主要理由是:

一是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规定(2017年)》(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有关规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该指标作为利用外资三大主要指标之一(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利用外资情况。同时,依照国际惯例,实际利用外资也是反映一个地区利用外资水平最重要的指标。目前,商务部对外公布利用外资情况时,主要也是公布这一指标,因此,依据该项指标兑现奖励,既遵循国际惯例,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是目前各地(广东、广西、河南等省区市)已出台的利用外资财政奖励政策,均是依据实际利用外资这一指标。

三是“资产性投资”因其中可能包括外方投资者在境内融资后形成的资产性投资,而非企业的自有资金,不符合国家对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的认定,且统计难度大,不易操作。

(二)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行动属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标题“深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相符,建议删除该句。鉴于“六个一”行动是我省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与内资相比,外资项目审批、企业设立手续相对复杂,涉及部门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三)省商务厅提出,建议删除“在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通关+物流’功能,实现从抵达到提离全程可视化。争取在磨憨口岸探索实行‘两国一检’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实现区域无障碍通关。推动建立通关时间公开、监督和评估制度。”等有关内容。鉴于昆明海关已经对通关便利化提出6条修改意见,并已采纳,故只部分采纳省商务厅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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