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关注民生、解读政策,你关心的,“在线访谈”为你解答。大家好!欢迎收看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媛,为大家介绍《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政策措施、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黄副厅长,您好!欢迎来到“在线访谈”。
黄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来到“在线访谈”栏目。
主持人: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黄副厅长,为什么对原有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有什么必要性?
黄媛: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和住宅小区总量持续增长,物业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群众反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物业管理收支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媒体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影响着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亟需通过物业管理地方性立法予以妥善解决。
《规定》的出台,对完善我省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新规定有哪些特点?
黄媛:新的《规定》在细化上位法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的前提下,借鉴并吸纳了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领域行之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总结凝练云南省各级政府在长期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积累的大量实践证明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这既是我省完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制度设计的务实举措,也是破解现实难题的实际需要,将为物业管理各方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助推全省物业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媛
主持人:您刚刚提到一点非常好,以问题为导向,新规的出台更好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了解到新《规定》中对于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方面也做了一些要求,具体是如何要求的?
黄媛:这方面也是我们这次立法工作的一大特点,一是着力推进物业行业党组织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引导企业招聘党员员工等方式加强党的工作覆盖。依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物业行业协会建立物业行业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接受物业服务项目所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同时接受物业行业党组织指导。二是强化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在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过程中加强人选把关,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和党小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事项前,应主动向社区“两委”报告。对于没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探索由社区“两委”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三是建立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解决我们基层治理体系当中党的引领的问题,这个是实践当中行之有效的措施。
主持人:有业主反映有些合理诉求迟迟得不到满足,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新规定有没有针对性的措施?
黄媛:这也是我们这次立法当中一个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从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加强党建引领。《规定》第四条明确在基层治理体系下,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二是保障业主自治。《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范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对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是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阶段,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且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核查权;四是明确职能职责。进一步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细化职能分工。对省、州(市)、县各级住建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应职责分工,明确了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第五章还要求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这些方面我们从组织构建方面进行了完善。
主持人:说到物业管理,不得不提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新的《规定》在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这一问题有什么新举措,目前有哪些进展?
黄 媛:这也是住宅小区当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情况,针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无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痛点和堵点,比如老旧小区由于各种原因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在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设立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引入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以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共同决定事项方面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目前,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强力推动下,以及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全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覆盖率已达95%,通过这种方式有效补充了业委会不足的问题,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履行职责缺位,管理对象不明确这样一个问题。
主持人:老旧小区设施设备比较陈旧,再加上没有专业的物管团队进行管理,新的规定在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难题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现在进展怎么样?
黄媛:《规定》的施行,为解决我省老旧小区管理难奠定了规章基础,其中结合我省实际作了3个方面规定:一是完善物业管理方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业主自行管理和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两种物业管理方式。二是完善物业管理机制。《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明确加强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三是强化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推动专业化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这为我省因地制宜,一小区一策,积极探索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提供了依据。
具体实践中,主要采取3种模式逐步提升物业管理覆盖率:一是自行引入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二是社区托管,提供基本物业管理服务;三是业主自管。到目前为止,通过上述探索实践,我省住宅小区物业覆盖率由39%提升至67%,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比较典型的案例:楚雄市在老旧小区改造中,通过社区选聘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组建红色物业企业、组建物业服务工作组3种模式,实现了236个老旧小区的物业处处有人管,多种渠道探索,解决老旧小区无人管的问题。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详细介绍。那么相信在新《规定》指引下,以及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通力协作下,我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会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再次感谢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厅。
黄媛:非常高兴做客“在线访谈”。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朋友!
主持人:好的,观众朋友们,今天的节目就要跟大家说再见了,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