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206000005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是2021年3月修订,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202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药储备管理机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了主要职责;将疫苗纳入储备范围,增加了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及常态储备和专项储备等内容,并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省级卫生事业单位作为储备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级部门联合对《云南省医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我省医药储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级部门、专家和相关企业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云南省医药管理办法》修订中,对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逐条修改,一是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云南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会同省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机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了主要职责。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州市医药储备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形成中央、省级和州市分级负责,互为补充、集中统一的医药储备体系。前期依托各级财政资金建立的医药储备,原则上纳入州市医药储备管理。三是明确省级医药储备包括省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省级政府储备实行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物储备分为省级常规储备和省级专项储备,疫苗纳入省级专项储备,由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四是扩大省级医药实物储备采购资金规模,从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明确省级医药储备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实物储备资金补助、生产能力储备补助、医药储备过期耗损补助三种情况及补助标准。五是将调用程序分为发生一般性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调用、发生较大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调用、出现临床急救病例或大范围药品供应短缺调用三种情况。六是对实物储备的采购价格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七是确定了储备单位的遴选周期、方法、数量等。
四、主要框架
《云南省医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共分九章45条。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括储备目的、依据、制度、原则、方式和适用对象;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共8条),明确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储备单位的条件与职责(共3条),主要包含储备单位的遴选周期、方法、数量的确定、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职责;第四章计划管理(共6条),主要是储备计划编制、下达、实施;第五章采购与储存(共7条),明确采购方式、价格、储存管理的原则和制度;第六章调用管理(共5条),明确调用程序和调用制度;第七章资金管理(共2条),确定省级医药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补助规定,以及储备资金申请、拨付的程序;第八章监督与责任(共4条),明确医药储备的监管及问责;第九章附则(共4条),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和实行时限。
五、印发和实施
《云南省医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云工信规〔2021〕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