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云工信规〔2023〕1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31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省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州市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并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地方特色指标,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唯一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州市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账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州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认定。州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查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查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州市级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按程序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33起施行,根据国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202333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云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应本细则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南省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对应创新型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四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云南省设定)

9.符合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产业《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云政发〔20229号)发展重点的产业未来发展有前景的重点产业链上的企业(满分7分)

A.属于(7分)

B.不属于(0分)

10.特色经营及称号(满分8分)

A.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或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或掌握特色工艺、技术、配方,或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2

B.企业已上市,或已获证监会受理,或已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或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进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市培育资源库、省上市办金种子名单,或企业已签约保荐机构(挂牌券商)(2

C.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云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50名单的企业2

D.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清洁生产合格企业、工业质量标杆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级大数据中心、绿色制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入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5G融合应用标杆示范项目D项中称号仅限于省级、国家级,有1个得2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2.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3.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4.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

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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