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
云南省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省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前款所称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负责行业管理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并经我省省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项目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建设工程和其他领域的子项目。
第三条 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法律法规对适用本办法的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要求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材料,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将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招标事宜备案的,招标人应提供备案所需的必要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二条 主持开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按规定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满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招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独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评标结果负责,并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内容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及时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对异议予以答复,并对有关异议和答复的内容及过程记录存档备查。属于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中标结果备案表;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投诉调查处理结束时间超过报备时限要求,且调查处理结果不影响招标结果的,则在作出异议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发出后3日内报备。
第二十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受理有关的投诉或举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书面投诉。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监督、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监管行为,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在监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以及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记录等,应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记录,并按规定在有关网站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监督中发现的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推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