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260000029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意见征集 |
关于云南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等要求。为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等药用资源加以重点保护,实行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云南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公告期内提出建议意见,意见的征集时间为2023年 7月26日至8月24日,共30日(自然日)。
感谢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 孙海彬
电 话: 0871-63512034
电子邮箱:ynspyp@163.com
附件:云南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5 日
云南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生产收购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等药用资源加以重点保护,实行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原料收购加工生产的单位或企业必须取得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未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对擅自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公安、药监等单位为协同监管部门。
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六条 收购甘草、麻黄草的生产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收购许可证申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审查、印制、发放和管理。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收购许可证。
第七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单位、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八条 申请收购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购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生产条件;
(二)取得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四)要有完善的甘草、麻黄草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申请收购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草、麻黄草收购核准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收购、储存、运输、生产、销售的现有条件);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从事甘草、麻黄草生产的单位或企业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提出核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收购许可证。
第十一条 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原证申请进行年检。收购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活动的,及时书面报告发证机关,收购许可证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销毁。
第十二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生产企业或单位应在年度收购计划内向持有采集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采购,并禁止在难以恢复更新地区收购野生甘草和麻黄草。
第三章 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计划由生产企业提出,需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计划申报表”。生产企业收购甘草、麻黄草只准许在其生产范围内使用,不得转销或向外出售。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对生产企业甘草、麻黄草收购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取消收购许可证,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买卖或挂靠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