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sgxw-1-5173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工信厅 |
生效日期: | 2010-07-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听证事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行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由委法规处负责组织,具体决策工作涉及的业务处室配合。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审批部门的政府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关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应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拟听证的重大决策,由业务处室填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重大决策听证申报表》,经处长审核签字同意,送委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法规处与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听证事宜。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将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申请人、参加人、旁听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重大决策听证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5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确认。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确定。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的联系方式;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议;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七)维持听证秩序;
(八)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指定时间到达会场,并在指定区域就坐;
(二)关闭手机、寻呼机,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三)按照主持人确定的发言顺序进行陈述,临时发言应当得到听证主持人许可;
(四)陈述和辩论时,用语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
(五)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
(六)新闻记者不得在听证过程中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采访;
(七)不得有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其他活动;
违反听证会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制作听证笔录,并在听证会结束后5小时内整理完成,交听证当事人签字认可。听证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载事由。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应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七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将听证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八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