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部分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解读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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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15:55:59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布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部分户籍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告下发之日起实施。为便于广大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推行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提出,“推政务服务‘承诺办’”“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云南省公安厅结合前期印发的《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公治〔2021〕164号),进一步深化公安户政放管服改革,推出“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部分户籍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两项便民举措。

二、推行必要性

户籍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当前户籍办理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云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分类提出了推行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部分户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一)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

对群众因政策不熟悉等原因,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户籍业务办理所需材料的,由公安机关先行接件受理,在群众补齐补正材料期间同步开展业务审核,并接受群众以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提交材料,以解决群众户籍业务办理过程中多次往返补充材料的问题。

(二)部分户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以群众书面承诺代替亲属关系证明等难以提供的证明材料,以解决群众在办理接迁户籍业务时难以“证明我妈是我妈”等问题。

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两项服务,针对群众办理户籍“急难愁盼”问题分类提出解决方案,既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户籍领域的贯彻体现,也是深化户籍“放管服”改革、推动户籍领域“减证便民”“最多跑一次”的内在要求,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为老年人提供户籍优质服务的务实措施。

三、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公民申请办理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落户租赁房屋)、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落户社区集体户)、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户口迁移、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人才户口迁移、录(聘)用和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落户单位集体户)、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移至学校集体户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等9类城镇地区户口迁移业务时,提供的关键性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但其它证明材料(容缺材料)缺失或者存在问题,如果群众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受理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接件受理,在群众补齐补正材料期间同步开展材料审查、户籍调查等工作,证明材料补齐补正且符合要求后,受理地公安机关继续办理户籍业务

(二)部分户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1 .接迁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亲属关系证明。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产权人,接迁本人父母、(外)祖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外)祖父母落户时,难以提供接迁人与被接迁人亲属关系证明的,经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可以通过书面承诺接迁人与被接迁人的亲属关系,替代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 .老年人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证明。60周岁以上公民申请补办暂住登记,难以提供暂住地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居住起始时间证明材料的,经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可以通过书面承诺在暂住地居住起始时间,替代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关说明

(一)关于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告知承诺制度的区别

容缺受理服务中,公安机关容缺接件受理群众户籍业务申请,在群众补充材料期间同步开展业务审核,在补齐、补正材料后方能办结业务。告知承诺服务中,群众以书面承诺方式代替难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

(二)关于业务覆盖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服务。由于户籍业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相关社会权益事务,目前推出的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仅适用部分户籍业务种类。

关联政策文件:《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推行部分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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