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依据解读
文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工作规范制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共12条,对照国家规定的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简化提交材料,缩减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时限,明确办证主体和监管执法具体内容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提交材料。市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是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是公司企业派遣人员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证明、劳动合同等)。
边境地区居民参加互市贸易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居民身份证;二是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二)办证主体。办证主体明确为两类人:一是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从事边境贸易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从业人员;二是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边境地区居民。
(三)办证时限。边贸类出入境通行证的审批签发时限为7日内(工作日)。对符合紧急出境参加边境会展活动、紧急出境处理经济案件纠纷或其它突发事件、紧急出境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加急情形,经边境地区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偏远地区或者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背景审查调查时间较长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相关责任。一是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二是从事边境贸易的市场经营主体及人员对所提供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负责;三是从事边境贸易人员未在当地从事边境贸易活动,或者申办证件后出境赌博、从事非法伐木、采矿等与边境贸易无关活动的,由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文件制定程序解读
(一)调研起草。2019年10月14日至30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开展实地调研,在全面梳理基层公安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该文件草案。
(二)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2月14日和3月12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就草案2次征求州(市)公安机关意见建议。2020年5月11日至5月26日,通过省公安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三)专家论证。2020年6月24日,省公安厅邀请来自省直相关单位、理论研究学者、基层实务部门、边贸服务对象的7名专家,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四)合法性审查。2020年7月21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从文件制定主体、制定依据、条文内容、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制定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合法,出具了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2020年9月3日,省公安厅召开厅长专题办公会,讨论通过了文件。
(六)登记编号和公布。2020年11月16日,省公安厅厅长签发了文件,于11月17日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备案情况。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20年11月16日,省公安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备案。2020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准予备案。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解读
该文件施行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将适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进行修订。
五、其他解读
(一)本办法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的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不包括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类别”。
解释说明:因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证件办理主体是省商务厅,故公安机关签发的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不包括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类别。
(二)本办法第五条中“边境地区居民参加互市贸易的,可以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解释说明:采用“居民”而非“公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合作的协定》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因参加互市贸易的主体是“边民”,故办法中采用“居民”而非“公民”。
(三)本办法第十条中“从事边境贸易人员未在当地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或者申办证件后出境赌博、从事非法伐木、采矿等与边境贸易无关活动的,由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释说明:公安机关按照出入境证件非按需申领工作要求,依法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进行背景审查调查,从严签发出入境证件,严厉打击骗领、冒领出入境证件从事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