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经认真梳理研究,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在各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云南省司法厅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做法,结合云南实际,认真研究起草《意见》,通过两次印发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6月15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分三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执法为民、依法行政、鼓励创新、公开透明四项基本原则。
(二)主要任务。明确了实行“减免责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综合查一次”、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审慎实施执行措施、认真落实信赖保护原则、健全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夯实行政执法工作基础等十项主要任务。其中,“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具体编制要求和参考格式在《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中作了进一步明确;“综合查一次”是为破解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广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执法权限范围内于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的执法方式,可与“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有效衔接后综合实施,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
(三)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按时做好“减免责清单”编制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充分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内容。《意见》充分贯彻了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减免责清单”制度吸纳了“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新增规定;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贯彻了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包容与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意见》始终坚持包容与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对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不简单粗暴直接制裁,尤其是面对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可综合运用“减免责清单”制度、柔性执法方式等开展执法,但包容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审慎监管,例如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加大执法力度。
(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为民作为《意见》的首要工作原则,也是《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广“综合查一次”可以有效防止执法扰民,审慎实施执行措施、认真落实信赖保护、健全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等举措能够更加有力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