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具有以下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抢劫、抢夺、盗窃、侵占、挪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哄抢防疫、救援物资的;
十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十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