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精神,为强化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结合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人才需求,现就我省2023年度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为保卫管理员,职业编码为3-02-02-01,依据《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工作。
二、申报机构范围
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2.已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已备案职业(工种)动态调整。
3.未备案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申报单位,可选择申报备案为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央属在滇企业和省属、州(市)属国有企业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公安院校、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参加申报),具备保卫管理员评价的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二)在安全防范、安全管理等相关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培训评价规模达到一定人数、年限,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并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评价规范及题库开发人员等)。
(四)具有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所需的场地(含办公用房、评价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和器材装备。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管及公众监督。
四、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表。(未备案机构提交)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组织架构、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专家等专业人员(明确自有、外聘)技能水平证明。
(五)历史培训评价经历及规模相关证明文件。
(六)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七)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八)云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职业(工种)调整表(已备案的评价机构提交)。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核验途经获得结果的,鼓励电子核验。
五、申报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联系省、州(市)公安机关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材料查验等有关工作。
(二)受理审核。省公安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中央驻滇和省级单位的备案申报,州(市)公安局会同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受理辖区内的备案申报。受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评估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技术评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专家评估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公示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拟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备案回执,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示。
(五)统一公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统一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六、联系方式
省公安厅联系人及电话:高瑞,0871-63054289。
通讯邮箱:ynba3403@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电话:方玉昕,0871-67195734
通讯邮箱:rstzyjnjdzx@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