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意见征求结果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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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9/15 14:52:45

云南省公安厅起草的《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8日至1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人提出的15条意见,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6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稿内容

意见

是否采纳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

第五条省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承担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信息收集、治安巡防、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依法确定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联络员。反恐怖主义工作实行定期联席会议、请示报告、重大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等制度,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协作机制。结合第五条中分别出现了省、州(市)、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表述,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都得确定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是反恐怖主义工作还是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

 

部分采纳

1.采纳关于省、州(市)、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合理性的意见建议,修改为:省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州(市)、县(市、区)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配置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落实辖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要求。2.未采纳关于反恐怖主义工作还是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意见建议。理由:草案中凡是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结合云南实际统一称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凡是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对应上位法统一称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六条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依法确定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

成员单位、联系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联络员。

反恐怖主义工作实行定期联席会议、请示报告、重大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等制度,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协作机制。

2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在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的表述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保密。尤其是需要写明: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保密。”

未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做出特别规定。

 

3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综合协调、监督考核机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保障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

(四)开展边境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边境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协作机制,统筹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边境联合执法和应对处置边境恐怖事件联动演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综合协调、监督考核机制;(二)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三)保障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四)开展边境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开展边境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是边境地区县还是所有县都开展?第四十九条有:“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边境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协作机制”的表述,此处是否需要明确?

采纳

原第九条修改为: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制定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二)研究、协调反恐怖主义工作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指导、监督工作职责落实,健全考核机制;(四)建立健全情报、侦查、防范、应急工作机制;(五)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4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制定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等措施;

(二)指导监狱依法对罪犯在监狱内涉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负责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释放的移交衔接及安置教育;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制定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等措施;(二)指导监狱依法对罪犯在监狱内涉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负责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释放的移交衔接及安置教育;(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建议表述清晰:恐怖主义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不要省略。

未采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统一表述为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罪犯。

 

5

第二十七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散装汽油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实名登记。

旅馆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民宿、洗浴场所、网吧、宗教场所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住宿人员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登记的,不得提供服务。

成品油销售站点应当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购买数量、用途等相关信息,对拒不配合或者确有可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旅馆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民宿、洗浴场所、网吧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

宗教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

加油站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七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散装汽油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实名登记。旅馆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民宿、洗浴场所、网吧、宗教场所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住宿人员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登记的,不得提供服务。成品油销售站点应当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购买数量、用途等相关信息,对拒不配合或者确有可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结合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提到违反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建议该段落按照条款细化分类,从行文上标注出(一)(二)(三)……,便于前后文一一对应。例如之后的第二十八条的行文格式那样比较清晰。

未采纳

条例草案条文规范符合相关立法技术规范。

 

6

第三十三条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辐射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和制造生物武器的物品的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职责:

(一)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

(二)配备安全员,安装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

(三)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情况实行联网监控;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建议加上:发现可疑物品,应当予以隔离、封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采纳

条例草案该条第四项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已作兜底规定。

7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监狱应当对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在其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向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安置教育决定的,应当由看守所、监狱负责将被决定安置教育人员移送户籍地或常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安置教育,并通知原办案公安机关和安置教育地公安机关。

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负责安置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解除安置教育的,应当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送作出安置教育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六条中涉及到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的地方,建议完整表述为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不宜省略罪犯二字。对于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前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应该再细化一下,例如增加这样的表述: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整个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工作时间是否需要再提前,“在其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向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提出时间上是否足够?提早做社会风险性评估,如果评估后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才好把整个处理周期和应对处置工作前移。

采纳

将涉及内容修改为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

 

8

 

缺乏针对性,与云南特殊区位环境、形势需要结合不紧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制订《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就是为了解决云南省特殊区位环境下,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存在,而《反恐法》没有解决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难点,如果条例的内容没有彰显这一点,与内地一些省份的立法内容趋同,那么此次立法的意义和价值何在?

采纳

下步,将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家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不断修改完善条例内容。

9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境外反恐怖情报信息工作;

(二)组织开展境外和外国人的涉恐案件侦察、调查;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逻辑关系不周密。如,第2条与第12条的关系。

采纳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搜集、分析、研判涉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二)调查涉及境外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10

 

怎么界定极端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政治极端主义?个人极端犯罪?如果仅指宗教极端主义,那么界定和识别的依据是什么?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关系是什么?

采纳

下步,将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家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不断修改完善条例有关内容。

 

11

 

一些表述不准确;许多表述前后不统一,如,反恐怖工作与反恐怖主义工作。

采纳

下步,将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家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不断修改完善条例有关内容。

12

 

第三、四、五章的内容单薄,实操性不强。

采纳

下步,将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家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不断修改完善条例有关内容。

13

第四十二条州(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进行全面审查,从其记载的内容、外观特征等分析判断,并逐一标注或者摘录,提出审读意见。

 

在明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认定主体上,可增加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本《条例》第42条规定州(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进行全面审查,从其记载的内容、外观特征等分析判断,并逐一标注或者摘录,提出审读意见。我国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三股势力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严重影响我国非传统的国家安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规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认定主体和程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预防和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反恐部门、网络安全部门、国保部门等均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提出意见,同时还存在公检法机关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接不透彻、把握不到位,从而交给当地民宗部门进行认定的情形,使得涉恐涉极端的刑事司法行为有沦为民宗等行政部门的附庸之刑。而本《条例》第42条明确公安机关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认定主体,因公安机关反恐部门作为打击恐怖主义的专门单位,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认定上具有专业性,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统一由公安机关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进行认定值得肯定。但是在当下我国依照“定性+定量”的犯罪处罚标准,如果不重视定量的重要性,对犯罪的量做出具体规定,要么会使涉恐犯罪打击面扩张,导致行政处罚犯罪化,要么会使涉恐犯罪惩治面限缩,导致构成犯罪的事实非犯罪化的司法乱象层出不穷从而破坏司法公正。为保障案件判决的统一性在惩治涉恐犯罪的同时实现裁判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法律的权威和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可酌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定量。在参照上述《意见》标准的同时可酌情降低打击标准,因我国各地反恐形势严峻程度的差异、处置目标的不同,可在打击尺度上松于反恐形势严峻地区。对出于好奇心理观看、下载涉恐、涉极端主义物品人员可以教育训诫、行政拘留为主,对确定参加暴恐组织行为或者暴恐行动的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未采纳

1.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予以规范;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已作明确规定。

14

 

可在《条例》专章中增加保障措施一章。本《条例》共八章,总则、职责分工、安全防范、情报与调查、应对处置、边境管控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设置第八章专章规定了保障措施,其中第73条规定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第75条规定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76条规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面临危险的相关人员家属。同样,上海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中也设置了保障措施专章,第46条规定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47条规定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课程建设,提供专业支撑、培养专业人才等条款。第48条规定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等行为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5条的原则为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反恐一线人员、广大人民都是反恐斗争中的一员,在反恐工作中既要依靠广大一线人员和普通群众的贡献,也应在保障上贯彻落实。对此,可以借鉴《反恐怖主义法》、上海市《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在本《条例》中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增加专章保障措施和鼓励政策。

部分采纳

目前,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举报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5

第五十八条旅馆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民宿、洗浴场所、网吧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

宗教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

加油站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明确未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依据。我国实务部门在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遇到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在同类违法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诸多冲突。对于是否需要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先行责令整改,还是直接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直接进行处罚存在争议。对非实名登记进行处罚的情形是否仅针对涉恐当事人还是针对所有不实名登记住宿的人员有待商榷。本《条例》第58条规定旅馆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民宿、洗浴场所、网吧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可见本条款适用先责令改正,不改正者则进行相应的处罚。针对该条款可增加为涉恐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致使涉恐活动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的,直接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无需以责令改正为前置程序。除上述情形外,公安机关第一次发现未执行实名制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责令改正,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对旅馆人员进行处罚。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后,且在国家重大安保活动、重要节点、敏感时期等情形下再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纳

1.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中的意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应当直接实施行政处罚,该解释在2017年海南省文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纳川酒店诉文昌市公安局行政二审判决书中得到支持和印证,“在实践中在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时,仍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区分不同情节,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理。”2.目前,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留宿场所和洗(足)浴等其他场所未对留宿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公告: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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