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按照正常申请程序申请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等证明材料。